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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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1-09-22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为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部《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环办固体函〔2020〕27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5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晋环固体〔2020〕5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全面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省委书记楼阳生在全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高质量发展 建设充满活力富有特色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危险废物要突出‘源头控制、安全处置、过程监管、防范风险’四个环节”工作要求,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健全环境监管体系,重点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推动完善监管衔接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高发态势,确保全市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协同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整治范围

(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自建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二)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51,下同)、煤炭开采(B06)、煤炭加工C252)、火力发电(D4411)、钢铁冶炼(C31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C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陆地天然气开采(B0721)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四)列入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范围的化工园区,各县(市、区)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化工企业为主的工业聚集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各县(市、区)应结合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和固废系统申报登记、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等相关数据,以整治范围为重点,2020年10月20日前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建立健全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清单、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清单、化工园区清单。审核纳入清单的单位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制度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如实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二)认真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

在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以整治范围内(重点监管清单内)的相关企业和化工园区为重点,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深入排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建立排查问题清单,并将排查情况通过“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进行现场填报。对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存在问题的化工园区和企业,重点核实问题整改情况。

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物料,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定;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检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对企业申报的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要求,重点检查企业贮存前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如否,应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督促企业依法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做好环境监管工作。

(三)加强重点行业企业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抽查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应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要求等进行整改,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新建项目要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化水平,促进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监督管理。

(四)推动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各县(市、区)须于2020年底前摸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自利用处置与委托外部利用处置情况、省内利用处置与省外利用处置情况,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全面调查评估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监管的实施意见》(晋环固体〔2020〕50号),统筹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基础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水平。

(五)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分局应会同卫健、市场监管、公安、交通、住建、工信等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精蒸馏残渣、飞灰、废酸、废盐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转运、填埋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六)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

生态环境部门应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排查整治过程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如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其他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并告知企业主动向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同时,要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堵塞危险废物监管漏洞,重点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或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年9月开始到2022年12月结束,具体划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20年9月25日至10月20日)。

各县(市、区)分局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严格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要求,广泛进行宣传,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

全面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11月底前,基本完成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及时填报排查整治情况,建立排查问题清单。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清单内企业排查基本全覆盖;市级抽查产废单位不少于3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少于20家,自利用处置单位、经营单位全部排查。

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或化工园区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相关企业或化工园区按照整改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2020年12月10日前,将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评估情况等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集中攻坚(2021年1月至12月)。

2021年3月底前更新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通过“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及时填报排查整治情况,完善排查问题清单。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实现全覆盖;市级抽查产废单位不少于4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少于20家,自利用处置单位、经营单位全部排查。

针对排查整治阶段发现的难点问题,各县(市、区)要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排除环境风险隐患。2021年10月底前,将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及附件2,特别是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排查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情况等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巩固提升(2022年1月至12月)。

2022年3月底前更新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认真归纳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制度层面需要建立、补充、完善、提升的具体事项,开展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提出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2022年10月底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从严开展排查,如实通过APP填报排查结果,及时研究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做好技术支撑。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要强化技术指导与帮扶,协助解决“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应用问题。

(三)实施督导问责。市局将对此项工作加强督查检查,加大问责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建立工作调度机制,我局将适时通过“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调度各县(市、区)工作进展,适时对各县(市、区)落实本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排查不实、APP填报漏报瞒报严重的,依纪依法实施问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加大廉政监督力度。

(四)加强法规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及我省固废管理实际,积极推动《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和出台,为全省固废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五)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