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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危险废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2-12-09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河南安阳“11·21”火灾、中煤平朔集团井工三矿“11·22”人员窒息等事故教训,全面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安委发〔2022〕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晋城市危险废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重大政治任务,深刻吸取近期典型事故教训,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持续深化全市危险废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和危险废物安全生产“三大战役”(以下简称“三个行动”),全面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落细安全生产责任,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环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环境安全事故,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危险废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晋城市危险废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危险废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环境应急科协助开展资料收集、信息报送、工作调度等工作,定期向领导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整治内容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严格按照《晋城市危险废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总揽,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部署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各县(市、区)分局重点要组织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召开会议部署开展危险废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危险废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以突出问题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为导向,重点开展危险废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单位要结合危险废物安全生产“三大行动”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特别是重大风险隐患,开展危险废物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针对企业安全责任、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等问题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检查:一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落实情况。二是涉及危险废物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及处置等环节管理台账、转移联单落实情况。三是危险废物企业危险废物混装、分类存放危险废物情况。四是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预处理及入库情况。五是属性不明固体废物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经营单位超期贮存等情况及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四、工作安排

晋城市危险废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自即日起至12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抽查、各县(市、区)分局全面检查的形式同步开展,与全市安全生产“三大战役”一体推进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

1. 各类涉危险废物的产生、经营、储存、处置企业要结合实际,在全市安全生产“三大战役”基础上,于12月8日前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并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查备案。

2.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储存、处置企业要对本企业每个单元、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部位开展1次环境安全隐患全面自查自改,12月10日前形成问题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人。自查情况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

3.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如实记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周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员工通报。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和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报告,并由上一级公司及市生态环境局双挂牌督办。

4.对于因疫情原因进行封闭管理的企业,要聚焦封闭式生产作业条件下的新情况、新变化,研判员工心理、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管理模式等方面出现的安全风险,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分类分级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可控。

5.企业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三大战役”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深入现场开展1次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分管领导每周至少开展2次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二)部门检查抽查

1.市生态环境局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危险废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各县(市、区)分局所属企业的抽查检查比例不少于10%;各县(市、区)分局、开发区建设环保部要对所属企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12月底前要实现全覆盖。指派专人调度工作进度,收集汇总信息,跟踪督办落实,推动危废废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2.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每半月至少开展1次环境安全(危险废物)督查检查,其他班子成员每周至少开展1次环境安全(危险废物)督查检查,各县(市、区)分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相关领导参照市局标准进行检查。

3.要加强疫情封控地区视频调度和远程线上督导检查,确保工作不断线、监管不空档。对于排查发现的不放心企业、部位和环节,要坚决停下来,必要时安排专人盯守,确保不发生事故。

对上述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分局要综合采取挂牌督办、对账销号、复查验收等办法,狠抓隐患闭环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清单,12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销号清零,未按时完成销号清零的企业,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五、工作要求

危险废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要与“三个行动”有机衔接、相互融合、共同推进。要充分运用“三个行动”好的经验做法、制度成果和创设的工作运行机制,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政治引领,高位推进整治行动,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充分发挥带头作用;要坚持重拳出击,打非治违重典治乱;各企业要坚持细处着手,细化分解目标任务。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二)严格监管执法。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暂扣吊销证件、查封扣押等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常规执法、明察暗访、突击抽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危险废物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问题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要曝光。运用环境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三)落实保障措施。严格落实“1235”工作机制,并将整改一批重大隐患、打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一批违规违章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问责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推广一批先进典型、出台一批制度成果等“八个一批”作为评价行动效果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推动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分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联络与信息报送,于12月8日前报送危险废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联络人员信息;12月10日将所辖企业环境安全隐患自查清单汇总后报送至指定邮箱;1月4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上述材料要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报送至市环境应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