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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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8/2021-0007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标      题: 晋城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晋城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25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水务局

晋市水〔2021〕77号

晋城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取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局、取用水单位(个人):

结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的涉及我市部分企业存在违规取水、超许可取水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加强取用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规范全市取水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守用水红线

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时期治水思路,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严格总量控制,严守用水红线,促进全市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二、强化履职尽责,做好取用水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水务局要认真落实好取用水监督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切实提升取用水监管能力;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型工业企业取用水户情况,做到“底清数明”。

二是切实做好履职尽责。要严格按照《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坚决打击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不按规定取水等非法取水行为;加强泉域内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禁未批先建。

针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工业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强化二级用水户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为进一步规范二级用水户的取用水行为,严格落实水资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有偿用水制度,各县(市、区)水务局要加强二级用水户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二级用水户全面开展水量核定工作。

各二级用水户应当进行项目取用水核定,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权限参照山西省水利厅晋水资源〔2018〕347号文);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已发取水许可证中,未包括二级用水量的(该水量已在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论证),也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不再单独进行水量核定。

各县(市、区)水务局要建立二级用水户备案登记系统,同时对二级用水户实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建立用水台账。对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规定的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四是增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取用水计量设施管理。要加强取用水户的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及运行管理,积极开展计量设施运行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取用水户建立完善的且与计量结果相一致的取用水台账。

五是规范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年度取用水情况总结及取水计划填报。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督促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各县(市、区)水务局要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三、做好问题整改,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

各县(市、区)水务局要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建立检查发现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措施。同时,针对已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做到举一反三,坚持不回避、不遮掩的态度,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对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限时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要集中力量,持续推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联系人:王  丹    戴宏胜

电  话:0356-2029863

邮  箱:jcszyk2021@163.com

附件:年度取用水总结表.doc


晋城市水务局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