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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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8/2021-0019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标      题: 晋城市水务局关于《晋城市河流生态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晋城市水务局关于《晋城市河流生态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25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水务局

晋市水〔2021133

晋城市水务局

关于《晋城市河流生态用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局:

为加大河流生态修复与保护,确定河流生态流量目标,市水务局制定了《晋城市河流生态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水务局         

                                  2021年8月27日        

晋城市河流生态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依法加强全市生态用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流生态用水管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严格控制河流开发强度,维系河流生态系统功能,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和生态保护需求,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配置,因地制宜,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河流生态用水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管河流生态用水进行统筹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其他河流生态用水进行管理。

第四条 按照河流水资源条件和生态保护需求,综合确定河流生态用水目标。常流水河流应确定生态基流保障目标;季节性河流应确定有水期的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水资源过度开发的河流,可结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实施情况及水源条件,合理确定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第五条 对已确定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环评审批文件等规定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一致的,按照相关审批文件执行;对于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河水资源演变和开发利用状况,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把保障生态流量目标作为硬约束,合理配置水资源,科学制定河流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在保障生态流量泄放的前提下,执行有关调度指令。对于因过量取水对河生态造成严重影响,导致生态流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取水、加大水量下泄等措施,确保达到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应按照审批文件规定,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条件。已建水工程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应根据条件,经科学论证,改进调度或增设必要的泄放设施。

第八条 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取水量取水。如因特殊原因需增加水量的,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生态用水管理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建设生态用水控制断面的监测设施,对河生态用水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完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并按要求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控平台。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流管理权限,提出生态用水管理重点河流,制定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河流生态流量目标、责任主体和主要任务、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景观生态用水需求,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结合流域周边的景观特色,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按照水利部有关河流生态用水保障考核要求开展考核评估,建立考核制度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长制工作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晋城市水务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