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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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23/2020-0004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晋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标      题: 关于做好我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晋市退役军人发【2020】3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关于做好我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0-10-27 发布机构: 晋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22号)精神,做好我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保障好烈士亲属权益,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异地祭扫范围

  烈士安葬地与其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不在同一省份,烈士亲属前往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省份开展祭扫纪念活动的,各地按规定提供服务保障。安葬地是指烈士墓或者骨灰存放处,如在我国境内无明确安葬地的,烈士亲属可就近选择一处专门纪念烈士的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或者篆刻烈士姓名的烈士英名墙作为纪念地。

  二、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

  我省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如确无上述人员的,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等。

  三、异地祭扫组织服务方式

  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分为组织祭扫和自行祭扫两种方式。

  (一)组织祭扫。我省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申请有序组织异地祭扫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对于年满65周岁或者身有残疾、体弱多病的烈士亲属,需自行安排1名身体健康的亲属陪同祭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同人员每次不超过3人。

  (二)自行祭扫。我省符合条件但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并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后,可自行前往祭扫,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不超过3人。

  四、异地祭扫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我省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于每年8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递交“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烈士信息、祭扫地点、祭扫时间、日程安排)和烈士亲属身份证明材料等。

  (二)制定计划。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审核祭扫需求,提出本地下一年度异地祭扫计划(内容包括烈士亲属及陪同人员名单、祭扫地、祭扫时间等),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于9月30日前上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三)开具证明。组织祭扫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祭扫活动前统一开具并保管“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并发放“烈士亲属自行赴异地祭扫经费补助审批表”。

  (四)通报信息。祭扫前1个月,组织祭扫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我省组织祭扫相关活动安排;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当地自行祭扫相关活动安排。

  五、费用补助办法

  (一)组织祭扫费用保障。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及陪同人员,由负责组织祭扫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省际城市间交通及食宿费,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

  (二)自行祭扫经费补助。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祭扫回程后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回执,填写“烈士亲属自行赴异地祭扫经费补助审批表”,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领取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按照我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处级及以下标准执行。定额补助费用包含异地祭扫所发生的省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当地交通费,其中,省际城市间交通(含高铁)费用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3天计算。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无“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自行前往祭扫的,不享受定额补助。

  六、异地祭扫组织服务保障

  (一)交通出行优先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应对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提供如下优先服务:

  1.祭扫车辆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时,各级交通部门在祭扫车辆出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后,提供高速公路优先通行服务。祭扫车辆应当遵守相关交通法律法规,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

  2.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乘坐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3.所有参加祭扫活动的车辆,在我省境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优先加油、加水和车辆维修等服务。

  (二)文化服务优惠优先。

  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到我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的公园、展览馆等,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免门票优待。

  七、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地要切实加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治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统筹协调,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文物等部门协同分工,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定期会商、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

  (二)提高服务能力。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

  式,拓展服务内涵,探索网上办理申请业务,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提供便利,在充分尊重烈士亲属祭扫意愿的基础上,开展网上祭扫、代为祭扫,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专题纪念活动等形式实现就地祭扫。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提前为异地祭扫活动做好准备,制定异地祭扫活动计划和应急预案,为烈士亲属提供纪念活动需求。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美化陵园环境,提升陈展水平,为祭扫活动提供良好场所、为烈士亲属提供优质服务。要对祭扫活动场地及相关服务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排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祭扫组织接待和安保维稳工作水平,确保祭扫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三)规范祭扫秩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祭扫活动前要对赴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宣讲祭扫制度,进行行前谈话教育。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参照《烈士公祭办法》的祭扫活动礼仪程序,结合烈士亲属属地习俗组织烈士纪念仪式,引导烈士亲属文明有序祭扫。祭扫期间,相关部门对不符合政策仍拒缴过路费、拒付住宿费、拒购景区门票、破坏公共设施、堵门堵路、要求超标准接待的,要依法妥善劝阻。对不听劝阻仍滋事扰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弘扬英烈精神。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采取不同形式对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活动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大力宣传烈士事迹,挖掘英烈事迹故事,传承英烈精神。

  (五)加强经费保障。各地需将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县相关渠道资金,扎实做好本地烈士祭扫纪念活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