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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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1-08-30 发布机构: 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一、机构职能

晋城市文旅局下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为行政执法主体。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受晋城市宣传部、晋城市文旅局委托,履行对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旅游市场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旅游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引导文化市场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专项治理行动。

(三)监督、检查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受理对文化市场及文化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有下列行为的重特大案件直接进行查处:

1.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艺、艺术品经营、旅游市场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网络音乐、手机音乐和网络游戏外网运营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违规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以及违法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行为。

3.报纸、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违规印刷经营活动。

4.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互联网著作权、信息网络(含网络出版)等网络侵权盗版活动。

(四)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文物执法队指导、监督、检查文物行政执法,承办有关文物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查处经济建设和城乡改造中破坏和损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指导地方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考古发掘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承办市文物局下达的执法督查工作任务;负责全县文物市场的管理。

二、执法队执法机构职能

负责依法对全市文化娱乐场所、旅游市场、营业性演出、网吧进行日常监管工作,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群众投诉和“12345”市长投诉举报电话的受理和反馈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和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依法查处违法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备的行为;负责查处出租、转让节目播出时段或频率、频道和违规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负责查处违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

负责依法对全市(县、区)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的执法检查工作,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全市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制企业以及打字复印、专业排版制版等经营场所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站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执法检查;负责对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活动进行监管;负责网络动漫、网络音乐、手机动漫、网络游戏的网络侵权、盗版的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艺术品经营活动进行执法和监督,查处经营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三、执法依据

公共法律、法规、规章

1.文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2.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

3.新闻出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4.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5.广播电视电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6.其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四、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限

1.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办结,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需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审批表》;需要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法规科审核;法规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立案审批通过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需要鉴定的,送交法定部门鉴定;调查收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政策法规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调查取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领导批准,撤销立案。

4.事先告知:审批通过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或进入听证程序。

5.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6.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三)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按期报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3.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四)行政强制

发现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请示分管领导以查封或者扣押。

2.行政强制审批:执法人员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情况紧急,需当场查封(扣押)的,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

3.行政强制决定: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4.行政强制处理决定:查清事实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8条情形的,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5.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五、执法结果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生效期

处罚结果

备 注

















公开形式:政务网

六、监督方式

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日常督察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错案进行追究;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晋城市城区上辇街431号

七、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陈述申辩,申请进行听证;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八、联系方式

(一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办公地点:晋城市凤翔小区建设南路56号

(三)办公电话:0356-2205041

(四)邮政编码:04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