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化和旅游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5 |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6 |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7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