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在全国两会期间开展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在全国两会期间开展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晋应急发电〔2021〕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立即开展安全督查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要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督导检查领导组,紧密结合本地区和各行业实际,按照省厅文件要求时限范围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工作,要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和不放心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市局将成立督导组,对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和涉及金属冶炼企业的县(市、区)进行全覆盖督导检查。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且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企业,要立即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依法作出上限处罚;对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不扎实、走过场的企业,要通报批评;对风险隐患整治不彻底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全面自查自改,确保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稳定。各冶金工贸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对重要场所、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隐患。要强化复工复产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做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新进及转岗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设施设备检维修、系统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确保复产复工安全。含高炉的冶铸企业开炉要严格执行《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工贸行业《高炉开炉安全指南》的通知》(晋市应急工贸发﹝2020﹞91号),在计划开炉前5个工作日,要将复工复产方案和高炉开炉方案,报送所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督查检查,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平稳。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要重点督查检查企业复产复工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整改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大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将对部分含高炉冶铸企业复工复产进行督导检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平稳。
各县(市、区)应急局、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要做好本辖区专项督查工作进展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每周四下午16:00时前将晋应急发电〔2021〕7号文件中附件电子版报送市局工贸科。
附件:晋城市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表
联系人:刘阳锋 石继伟
联系电话:0356—2217654
电子邮箱:aj2k513@126.com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附件
晋城市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类别 | 检查内容 | 合格 | 不合格 | 签字 |
1 | 复产复工措施 | 证照是否齐全: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 |||
2 | 是否制定并落实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对复产复工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到位。涉及煤气等能源介质,以及其他危险工艺的企业,是否制定专门复工方案。 | ||||
3 | 含高炉冶铸企业停炉开炉是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高炉开炉方案,及报送所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情况。 | ||||
4 | 是否进行复产复工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新进及转岗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
5 | 复产复工前要是否对各类起重机械、生产车辆、动力管线、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修、检测情况。 | ||||
6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情况,202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 | ||||
7 |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8 | 是否制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企业部门、车间、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 ||||
9 |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进一步明确细化企业领导、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的隐患排查责任、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清单情况 | ||||
10 | 煤气安全 | 是否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是否建立煤气设施运行情况,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 |||
11 |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是否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 ||||
12 |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是否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 ||||
13 | 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
14 | 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是否到位;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时安全确认、交底、监护是否到位。 | ||||
15 |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 ||||
16 | 预防煤气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 ||||
17 | 熔融金属吊运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 |||
18 |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制动器。 | ||||
19 | 吊运浇铸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探伤检查、检测。 | ||||
20 |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压力、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 ||||
21 | 盛装高温熔融金属的铁水包出现严重焊缝开裂、破损、衬砖损坏、包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是否仍继续使用。 | ||||
22 | 是否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
23 |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
24 |
有限空间管理 | 按照有关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情况。 | |||
25 |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 ||||
26 |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及执行情况。 | ||||
27 | 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监测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
28 |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和风险告知卡设置情况。 | ||||
29 |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 ||||
30 | 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执行情况。 | ||||
31 | 是否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 | ||||
32 | 是否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明确。 | ||||
33 |
粉尘防爆 |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
34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
35 | 企业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 ||||
36 | 疫情防控 | 是否定期对厂区进行消毒;是否坚持每日上班前和下班后,对厂区(特别是人员集中的重点区域)和进出车辆进行进行消杀防疫的。 | |||
37 | 是否加强值班值守人员体温监控,佩戴专用口罩等防控措施的。是否对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厂体温检测登记并记录的。 | ||||
38 | 是否对未接到通知或置之不理返岗上班人员,详细登记家乡地址、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返乡情况、接触疑似病例人员等情况;是否第一时间向所在乡镇、社区报告,并先行隔离两周确诊未生病返岗就业的。 | ||||
督查结论 | |||||
督查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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