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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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1-10-14 发布机构: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银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在总结运用医保脱贫攻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接续衔接要求,优化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有针对性研究解决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问题,探索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确保医保脱贫成果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







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系列战略部署,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彻底消除,长期困扰贫困人口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普遍缓解。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为接续推动乡村振兴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晋发〔2021〕14号)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解决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疗保障帮扶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不断优化经办服务管理,巩固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住院“一站式”结算,提升参保群众的医保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优化完善医疗保障帮扶政策,

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三保险、三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政策执行到2021年底。从2022年1月1日起,对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执行参保分类资助、基本医保普惠、大病保险倾斜、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一)优化资助参保政策

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2022-2025年,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不含已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人员,下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自2022年起,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


(二)落实基本医保公平普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市级、省级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年度0.1万元、0.3万元、0.6万元自付封顶政策,执行各统筹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5%左右


(三)完善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封顶线。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待遇政策,分类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特困人员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返贫致贫人口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低保对象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经三重制度支付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五)完善门诊医疗保障政策

各地要加大门诊医疗救助力度,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自2022年1月1日起,纳入全省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


(六)调整攻坚期内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制原第三方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补充医疗保险经办合同若到期,可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将经办合同延期到补充医疗保险停止执行日。继续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省内住院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5%的比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