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5/2021-0002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16日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补充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建质字〔2021〕55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3月16日 |
晋市建质字〔2021〕55号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市工程质量标准事务中心(晋城市建筑安全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晋市建质字〔2021〕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2021年2月26日以后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和使用年限超过以下范围后,严格按照新规定要求执行,不得在晋城地区使用。
(1)起重力矩630KN.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
(2)起重力矩630KN.m~1250 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12年;
(3)起重力矩大于1250 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
限17年;
(4)齿轮齿条式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 6年;
(5)钢丝绳拖拽式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5年。
二、2021年2月25日以前已办理完成告知手续,并已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不符合新规定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允许仅在该项目继续使用至其规定使用年限。
三、对所有不符合新规定要求的在用建筑起重机械一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施严格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升级管控措施,严格按照规程办事,加强人员安全教育交底,加大检查检测频次,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四、要切实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架)和吊篮等高空作业设备的安全运行管控,压紧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加强人员教育培训,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五、要强化抽查检查力度,发现弄虚作假、敷衍应付、不切实履职尽责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一律严肃处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加强协作配合,实施全市一盘棋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处违规、处处受制”的工作格局,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上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同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