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5/2021-0005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16日
标      题: 关于履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6日

关于履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16 发布机构: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市建质函﹝2021﹞100

关于履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市政府印发的“优化营商环境130条”、“提升建筑许可办理效率17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第一批豁免清单”等文件精神,履行好住建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责任,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履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对象和职责

(一)工作原则

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服的原则,对履行告知承诺制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履行告知承诺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职责划分

按照项目、企业、人员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对管辖范围内履行告知承诺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分别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和企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为抽查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抽查检查、日常巡查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对照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一单两库”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日常巡查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专项检查、核查根据要求开展。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进入企业、施工现场执法需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对象检查内容。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

(三)形成现场检查记录,并由被检对象签字确认。

(四)对不符合项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或执法建议书。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加强建设类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动态管理

加强注册人员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整治“挂证”行为,保证注册人员在岗履职,对注册单位与社保不一致的,撤销其注册许可,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视情节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建筑市场“黑名单”。加强注册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对不履行注册人员义务,签署虚假文件,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上限处罚。

(二)加强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1、严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管。严查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单位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行为;严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严查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严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严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行为;严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2、严格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三个不到位”问题的查处,即:施工现场建筑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不到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施工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同时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强化工程质量行为监管。重点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严查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或者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严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送检样品不能代表母体,导致样品真实性、代表性缺失行为;严查建设、施工等单位伪冒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严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违规更改检测数据,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行为。

4、严查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保温的重大变更。严查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消防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严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以及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违法行为。严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行为,以及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严查“八大主体”未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办理签署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备案行为,以及未按要求设置现场公示牌、永久性责任标牌行为。

5、强化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严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行为,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加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6、强化施工扬尘监管。严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重点严查施工现场围挡封闭不严和不符合规定要求问题,严查土石方作业不洒水降尘、场内道路不硬化、驶出车辆不冲洗带泥上路、裸露土石方不用防尘网严密遮盖、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发布后不采取相应措施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信用监督,健全惩戒激励机制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履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促使企业主动纠错、纠偏,激发守信意愿,引导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