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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5/2024-0006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标      题: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24-04-10 发布机构: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由此造成的随意倾倒、垃圾围城、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仅中心城区现状建筑垃圾年均产生量就有约238万立方米(428万吨)。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易产生安全隐患,对水资源污染严重,还会影响空气质量,降低土壤质量。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及建设,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市容管理秩序,不断提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市司法局在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审查的《管理办法》后,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又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立法调研,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发送了征求意见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共计七章、三十八条,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办法》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通过优化总平面图布置、场地竖向设计、地下管线综合等设计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高施工现场围挡等临时设施的重复利用率,并合理确定施工工序,精准下料和管理,减少因返工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

    在建筑垃圾的贮存和运输中,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分类收集、堆放,并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对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由管理责任人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暂存设施、场所,并采取措施保持暂存设施、场所整洁;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办法》还要求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场所数量、选址、规划范围、期限、建设要求、收运体系、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用地生态恢复方案和封场后用地恢复措施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并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信息实现互通共享;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采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的信息,发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信息,提供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核准共享信息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