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5/2024-0028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20日 |
标 题: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 关于印发《晋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0日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 关于印发《晋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
关于印发《晋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市建房〔2024〕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晋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城市财政局
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晋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统筹住房存量和增量两个关系,调整优化房地产市场政策,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建房字〔2024〕169号)、《山西省住建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房地产稳市场防风险促转型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建房字〔2024〕51号)、《山西省住建厅等7部门关于加快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的意见》(晋建房字〔2024〕52号)及《山西省住建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一揽子房地产政策要求的补充通知》(晋建房字〔2024〕1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
明确首套房认定标准,以家庭(家庭指买受人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为单位,居民在所属县(市、区)范围内无成套住房的(以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准,不含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执行首套房相关政策。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认定证明以及购房家庭申请,可给予核减1套家庭住房套数,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购买的第二套、第三套住房分别执行首套、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政策。
二、落实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1.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的规定,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2.落实全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倡议精神,对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贷、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加点幅度高于-30BP 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且不低于我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如有)。
三、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1.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2.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自2024年5月1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2024年5月18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3.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对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
4.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贷”标准,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再记入公积金贷款次数。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只将购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认定标准。
5.扩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范围,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年最高提取额度上浮20%。
四、支持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
1.搭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家庭三方对接合作平台,支持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合理降低费用,积极引导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支持购房家庭“以旧换新”。以房地产经纪公司为交易平台,发布换房群众的待售二手住房信息,同时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先选定意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达成二手住房交易的同时,换(购)房群众同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一步提升置换效率、兜底置换风险。
2.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3.对参与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缴存职工,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
4.鼓励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收购居民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安置周转房。
五、积极组织房地产促销活动
1.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房地产展销会,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商品房促销活动,通过采取团购折扣、送家具家电、送车位或车位折扣、减免物业费、减免不动产权证代办费等优惠让利措施,推动住房销售与家装、家电、家具、汽车等消费联动,大力支持城乡居民改善居住条件。
2.2025年年底前出台我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为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地下车位(车库)办理不动产登记,盘活地下停车位资产价值,促进商品房销售。
六、推动非住宅去库存与楼宇经济协同高质量发展
1.鼓励支持将存量楼宇改造提质升级,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培育发展特色产业、楼宇经济,形成特色商圈、双创基地、总部经济。对入驻闲置楼宇的市场主体,从物业管理、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政务服务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和保障,不断拓展市场主体发展空间,创造更多增量价值,提高资源利用率。
2.支持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对已竣工未售出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满足房屋结构安全、建筑防火达标、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政府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需要增加非住宅商品房用房,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或租赁,鼓励国有平台公司通过收购、长租等方式用作高层次人才公寓、“创客空间”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七、降低非住宅商品房用户使用成本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租户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八、积极推行“房票安置”模式
1.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的房票安置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宅基地和房屋补偿安置的,征收人可将补偿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搭建的“房源超市”内的商品房。
2.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县(市、区)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县(市、区)确定。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为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3.使用房票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0%。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部分,符合条件的房票使用人可申请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4.持房票购买房屋,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契税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减免。
5.被征收人及家庭满足拥有一套本地住房的,允许房票转让一次;房票转让的,由征收人在房票中记载受让人信息。
九、扎实推进保交房工作
各县(市、区)要深入贯彻国务院保交房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统筹调度,压实各方责任,坚决打赢保交房攻坚战,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十、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各县(市、区)要更好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符合要求的房地产项目进入“白名单”,获得融资支持,保障项目正常施工和交付,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十一、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
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地、目前尚未开发或已开工未竣工的闲置存量土地,制定闲置土地任务清单,按照“一地块一策”要求,通过企业继续开发、市场流通转让、政府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
十二、合理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1.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
2.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山西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暂行规定》要求,全部实行网上交易。
十三、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
1.支持居住类商品房项目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灵活设置。在满足国家关于居住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新建居住类商品房项目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配建比例可在规划条件及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分类灵活处置,不再采用下限控制方式。
2.对已出让但尚未开发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允许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文旅、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进行规划修改。
3.对已批未建的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及满足国家关于居住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套的相关配建标准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结合市场需求,就优化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提出申请,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进行修改。原规划条件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作调整。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和符合条件的烂尾建筑工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各方意愿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十四、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新出让土地一律按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用地供应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918号)要求,实施“净地”出让,出让前政府完成土地收储、补偿安置等工作,并具备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对新开工商品房项目,必须在水、电、暖、公共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完备的情况下方可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医疗机构、社区服务设施,要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十五、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进一步扩围到三四线城市和县城,乡镇教师、医生、民警及其他公职人员等也纳入县域保障范围”的政策要求,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效能,在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和供给缺口的基础上,“以需定购”组织地方国有企业视情适当收购一部分空置商品房现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进行配售或租赁,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
十六、大力支持高品质住房发展
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建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共同促进住宅建设品质提升,按照《宜居住宅建设标准》(DBJ04/T 437-2022)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DBJ04/T 424-2022))中居住区空间治理指标(建筑高度、密度、间距、容积率、绿化率等)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环节开展部门联合审查,加大教育、医疗等资源倾斜力度,支持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供应一批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高品质住房、高品质社区,提升居住品质,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十七、推动房企转型多元化发展。引导房地产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开发、融资和销售方式,积极向城市更新、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拓展,向高品质生活的城市运营商服务商转型。
十八、维护房地产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针对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原有土地贷款或在建工程贷款未结清、抵押未注销的情况,通过调整办事环节、整合流程次序、优化监管机制、压缩办理时限等方式,实现贷款资金到账与办理预告、预抵押登记等步骤紧密联动,完成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目标,最大限度保障不动产“带押过户”各方合法权益和资产资金安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顺畅、更便捷、更高效的服务。
十九、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销售模式转变
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销售新模式,有序推进商品房预售改革,有力推动现房销售试点。
二十、推行“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
强化协调联动,优化业务办理,逐步推动实现“房证同交”“地证同交”。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到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或调整实施,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地区房地产政策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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