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4/2023-0044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3日 |
标 题: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点用车单位门禁视频系统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环发〔2023〕15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2月28日 |
各县(市、区)分局、各相关企业:
《重点用车单位门禁视频系统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点用车单位门禁视频系统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一、基本总则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与市级平台联网的重点用车单位。
(二)记分制管理制度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重点用车单位门禁视频系统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管理办法。规定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季度(3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别为12分、6分、3分和2分。
(三)针对重点用车单位门禁视频系统存在的问题,按照本制度进行记分。
(四)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得因记分而免除法律处罚。
二、记分标准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2分
1.不能管控、识别和判别进出场车辆是否属于黑名单车辆,无法控制道闸放行和禁行的;
2.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无法响应管控策略,不能识别和判别进出场车辆是否符合管控策略,无法控制道闸放行和禁行的;
3.用其他车辆信息替代受管控车辆信息进场的;
4.企业在管控期间,擅自对受管控车辆控制道闸放行的;
5.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向生态环境部门上传虚假车辆信息及车辆通行数据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6分
7.本地视频录像设备,门禁监控视频存储本地化(按日期保存),历史视频保存周期不满足6个月的;
8.监控设施未正常开启的;
9.未按联网规范要求对进出场台账或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
10.企业端门禁系统一个月内长期不在线时长5天以上的;
11.企业端门禁系统进出场车辆信息未能实时上传至市级平台,延时达 12小时以上的,延时数据占总数据百分比超过30%的;
12.企业端运输车辆台账信息,一个月内大于市局平台的运输车辆记录,存在大量未上传的本地记录,未上传记录占月度总记录数的30%以上的;
13.企业端运输车辆信息录入不完整、错误,一个月内不完整率、错误率高于30%的;
14.故意遮挡号牌识别相机、监控视频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3分
15.车牌识别设备、抓拍摄像机、抓拍照片未能够抓拍到车辆进(出)过程车身整体照片、车头、车牌号,摄像机视频未能够覆盖车辆进出过程的;
16.企业确需断电,断网,未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2分
17.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生态环境部门指出后,仍不进行调整的;
18.企业基本信息、道闸信息、视频监控设备信息、车辆信息、运输管理信息等信息发生变化,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
19.未上报或瞒报进出场车辆,场内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和进出场记录的;
20.信息显示屏不能正常显示管控策略,未显示禁行提示信息的;
21.报警器不能正常对黑名单和不符合管控措施的进出场车辆通行行为提示报警信息的。
三、管理措施
(一)用车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12分,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实施挂牌督办。
(二)用车单位在一年内(4个记分周期),两次累计记分值达12分,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我市企业绩效分级管控要求,对企业进行降级。不在企业绩效分级范围内的用车单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实施挂牌督办,并在省、市级主要媒体进行通报曝光。
(三)用车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四、有关要求
(一)黑名单车辆任何时候均不可进出重点用车单位。
(二)未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运输车辆进出重点用车单位不受管控,摆杆状态自动、手动均可;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合不利气象条件应对措施)期间,运输车辆进出重点用车单位须执行相应管控策略,仅可通过自动摆杆对运输车辆进出放行,手动摆杆一律视为违规操作。
(三)各重点用车企业应针对本制度的记分项完成自查对标工作,加强本制度的宣贯培训,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本制度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