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4/2023-0062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15日 |
标 题: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有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环发〔2023〕91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28日 |
JCBG-11-2023-0002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规范有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活垃圾分类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强化有害垃圾管控,构建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害垃圾范畴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零星废弃物,主要包括居民小区、各类单位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所产生的有害生活垃圾(具体见附件)。对于工矿企业所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如汽车、电动自行车、UPS电源等使用的电池),科研、医疗、教育机构等单位生产、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等,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的运行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有害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置
(一)分类收集。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乡镇(街道)、公共机构、相关企业按照生活垃圾四分类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的要求,设置标识规范系统、醒目清晰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必须单独分类投放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具备资质的收运单位确定收运时间,每周至少收集一次。同时,应做好居民和单位职工的告知、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和单位职工将有害垃圾自行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它类别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运。有害垃圾应由属地具备生活垃圾转运资质的清运单位负责定期或预约收运。有害垃圾收运作业单位应按照密闭运输的要求配置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应按照规范喷涂有害垃圾分类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防止有害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破损污染环境。有害垃圾收运单位在收运有害垃圾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有害垃圾,不得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收运。有害垃圾收运交付时,应现场对有害垃圾进行计量并记录。
(三)贮存转移。各县(市、区)至少配置一处有害垃圾暂存点,用于辖区内有害垃圾的集中中转贮存。有害垃圾暂存点可结合生活垃圾中转站等场所统筹建设,鼓励利用现有垃圾中转站进行改造建设。有害垃圾暂存点应具有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措施;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气收集及净化装置等,并远离水源和热源;同时应落实管理责任单位,专人管理,并建立有害垃圾贮存管理台账,记录有害垃圾的类型、数量、入场时间及去向等信息。
各县(市、区)有害垃圾暂存点的有害垃圾积存满一定量后,由管理单位集中转移至晋城市有害垃圾存储中心分类贮存,并按要求完成入库交接和台账记录。
(四)规范处置。有害垃圾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处置工作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执行,并要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工作。
三、有害垃圾的监督管理
有害垃圾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有害垃圾分类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做好有害垃圾分类资金投入和保障,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有害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和暂存点建设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晋城市有害垃圾存储中心管理,对有害垃圾处置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辖区有害垃圾收运、暂存和处置等工作进行指导,对有害垃圾暂存点加强建设指导和环保监管,并做好危险废物转移备案和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及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作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公共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有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