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07/2024-00037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15日 |
标 题: | 晋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工信投资字〔2024〕18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4月03日 |
JCBG-04-2024-0001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经安部: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23〕5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5日
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23〕54号)精神,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晋城市范围内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企业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数量的搬迁改造退城入园项目和依托现有高炉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改进工艺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进行产能置换。
第三条 铸造高炉产能置换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减量置换比例为1.25:1,置换比例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以下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退出配套烧结、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
第四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以高炉容积作为计算单位,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产能置换由出让方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综合确定置换产能指标后,在县级门户网站上公布产能确定公示(见附件2),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条 置换原则
(一)市场化运作原则。产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自愿、平等、诚信、真实地通过市场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交易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法合规原则。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产业布局及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时,要与产能出让企业签订产能转让协议。
第七条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项目情况,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和数量、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置换比例、已完成置换的产能等。
(二)退出产能项目地址、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和数量、核定产能,启动拆除和拆除到位时间等。
第八条 已退出产能企业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影像资料),未退出产能企业须对设备拆除时间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拆除到位,且退出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条 产能退出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确保退出产能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
第十一条 产能置换交易双方为同一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转让协议、产能置换方案等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县级门户网站对产能出让予以公示(见附件3),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工信部门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涉及跨县(市、区)产能置换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要对出让产能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县级门户网站对产能出让予以公示(见附件3),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产能受让方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要对产能转让协议、产能置换方案等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向市工信部门提出产能置换确认申请。
第十三条 市工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对产能置换方案确认后,在市工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见附件4),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产能出让方是退出产能设备拆除的责任主体,应确保按规定和产能指标交易协议拆除产能设备。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产能出让方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退出设备拆除到位,不能恢复生产。退出设备拆除后,县级工信部门对拆除设备进行验收(填写《铸造高炉产能置换项目退出设备验收意见表》,见附件5),确认其真实性、合规性后,上报市工信部门。
第十五条 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进行验收(填写《铸造高炉产能置换项目新建设备验收意见表》,见附件6),确认其真实性、合规性后,上报市工信部门。对建设项目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不一致的,所在县级工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第十六条 在审核产能置换方案、退出产能设备、新建产能设备等的真实性、合规性时,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建设项目企业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
2.企业产能确定公示
3.企业产能出让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