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04/2025-0000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18日 |
标 题: |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发改规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1月16日 |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JCBG-01-2024-0001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单位,编制了《晋城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
2024年12月18日
(此文主动公开)
关于《晋城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2024年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部门),严格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山西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和本市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目录。
一、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本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本目录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三、本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5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职业和从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拒不缴纳税款、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用的信息和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信息,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本目录结合实际需要适时更新。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山西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编制本目录依据的本市地方性法规发布日期截至2024年11月30日。
七、本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咨询电话:0356-699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