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04/2025-0000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18日 |
标 题: |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发改规发〔2024〕2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1月16日 |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JCBG-01-2024-0002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单位,编制了《晋城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4年版)》。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
2024年12月18日
(此文主动公开)
关于《晋城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2024年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单位(部门),严格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3年版)》和本市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退出)、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四、本清单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失信惩戒措施细化清单,是根据国家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基于晋城市工作实际细化的惩戒措施;二是晋城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是根据《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3年版)》和晋城市地方性法规(截至2024年11月30日)所规定的适用于本市的失信惩戒措施。
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清单结合实际需要适时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山西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清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咨询电话:0356-699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