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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08/2025-0006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晋城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08日
标      题: 晋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公通字〔2025〕3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7日

晋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17 发布机构: 晋城市公安局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晋城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8日

晋城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日或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以及其他场所。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和长期租赁居住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房屋不在此范围之内。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三条  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公安机关主管全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网约房治安管理系统,提供网约房登记、入住人员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

(二)实行建筑物标准地址管理,指导、督促网约房经营者使用房屋标准地址登记网约房房源信息;

(三)对网约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 

(四)对网约房、网约房平台的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查处利用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整改治安问题或隐患;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经营网约房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权属明晰,对经营场所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房屋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

1.违章建筑或者地下空间;

2.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

3.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4.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等。

(三)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器材,如门锁有反锁装置、窗户有限位措施、配备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

(五)住宿床位空间符合安全等有关要求;

(六)具有身份证件识别和登记传输住宿信息的条件;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房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办理登记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网约房经营者信息,以及网约房详细地址、房间及床位数、面积、产权人信息、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网约房房源信息。经社区民警核验相关材料、实地查看网约房经营条件达标的,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网约房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属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登记的网约房经营者进行法律责任告知,发放“晋易住”电子标识,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的网约房信息。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将登记标识张贴在网约房门外显著位置。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如实提供房源信息,保证在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发布的房源信息与实际一致;

(二)房门外侧显著位置粘贴公安机关发放的“晋易住”电子标识,房内显著位置粘贴禁止“黄赌毒”标识;

(三)督促入住人员通过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治安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完成个人身份实时核验,确保人证相符;不得向未完成身份核验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

(四)提醒入住人员不得在网约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检查房屋治安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配合公安机关日常检查;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发布网约房信息的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房源信息、登记标识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二)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展示的网约房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经营者信息、床位数等;

(三)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网约房订单信息,包括预定人及拟入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预约网约房信息和入住时间等;

(四)对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五)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监督检查和防范指导,及时整改治安隐患问题;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鼓励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合法使用先进技术措施落实治安管理要求。

采用技术措施或者委托第三方实施的,不免除其治安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使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配合网约房经营者或网约房平台如实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完成身份信息核验;

(二)严禁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四)严禁在网约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遵守公序良俗,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网约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麻醉、胁迫等情形的; 

(二)未成年人多次与不同人入住、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没有合理解释的; 

(三)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存疑的; 

(四)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网约房管理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知悉或者掌握的信息用于网约房经营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网约房存在治安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线索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网约房入住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约房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互联网电商平台包括直接提供网约房信息发布、住宿交易撮合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公众号等。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网约房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政策咨询电话:0356-30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