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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2026-0033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2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人防办字〔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11日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2-11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JCBG-32-2026-0001

各县(市、区)国动办,各人防工程检测机构:
    为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检测机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营造诚信、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我办制定了《晋城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强化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6年1月22日   

(主动公开)

晋城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价对象与周期

(一)评价对象 

在晋城市范围内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晋城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市本级管辖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人防工程检测机构;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管辖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人防工程检测机构。

(二)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评价方法与分值

1.基础分:根据对人防工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及检测报告抽查等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积分管理,基础分100分。

2.良好行为加分项:最高20分,用于奖励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获得表彰或业绩优秀的单位。

3.不良行为扣分项: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第四条 信用等级划分

以年度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周期,根据检测机构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类别,实行动态监管。

1.A级为信用良好,分值在95分及以上;

2.B级为信用较好,分值在85-94分;

3.C级为信用一般,分值在71-84分;

4.D级为信用较差,分值在70分及以下。

第五条 结果运用

市人防主管部门将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与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深度融合,动态调整检查频次。   

1.A类实行守信激励,列入“守信激励对象”,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扬,并在系统内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予以考虑。

2.B类实行常规管理,按年度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3.C类实行重点关注,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并进行行政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4.D类实行严格监管,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公开披露其信用信息,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 信用修复

C类检测机构需在责令限期整改期内完成全部问题整改并通过人防主管部门复查,自整改完成之日起连续6个月无新增不良行为记录,可申请移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D类检测机构需在严格监管期内彻底整改并经人防主管部门复核达标,自整改完成之日起连续12个月无违规行为,方可申请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修复周期均以整改完成并经审核通过的次日为起始日,按自然月连续计算,期间若出现新的失信行为则修复周期中断并重新计算,修复成功后恢复对应信用等级及监管措施。

第七条 异议处理

检测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信用评价记录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事实、理由成立的,及时变更拟评定的信用等级;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将原因书面告知异议方。

第八条 信息共享

市人防主管部门将定期向省国动办、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第九条 附则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国家、省、市政府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由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照执行。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或需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和完善

附件:1.检测机构不良行为减分标准

      2.检测机构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3.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记录通知书

      4.检测机构信用修复申请书

政策咨询电话:0356-2059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