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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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27/2024-0003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0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6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26 发布机构: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晋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执行。《晋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晋市政办〔2020〕22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推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积极防范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2指挥体系

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市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晋城供电公司、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和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其他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处置应对。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护组、协调保障组、社会秩序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新闻宣传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工作实际调整,可吸收县级指挥部人员和救援人员参加。

3预防预警

3.1风险辨识与评估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根据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变化,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信息收集、辨识与评价,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进行管控;对列为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实时监控。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利用舆情监测平台,突出重点监管、分类监管和科学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在用特种设备运行信息的动态监测,通过使用登记,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及时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引导社会监督,促进特种设备齐抓共管。

3.2风险预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过实时跟踪,动态管理等方式,对其进行安全管控,遇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预防、预警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同时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当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由市指挥部核实后解除预警,恢复常态。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

3.3预警行动

市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展开预警行动,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按照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应当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相关信息可续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故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故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

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或信息后,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预警行动,做好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按照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应急处置需要,设定一级、二级、三级3个响应等级,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

4.3响应程序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会商,分析事故发生的性质、等级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指挥部确认后,按规定上报,同时按级别做出应急响应。

4.4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相关部门、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事发单位以及接到报告的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市指挥部相关领导、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专家赶赴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措施至少包括:

(1)抢救遇难、遇险人员;

(2)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事故现场勘察、危害扩展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3)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特性,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划出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5)存在危险介质泄漏的,按规定设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做好现场人员防护,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危险区域;

(6)开展周围环境监测。

4.5信息发布

在市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下,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相关新闻报道,适时发布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6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级响应终止,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后续工作。必要时,视情况留人协助县级指挥部的工作:

(1)人员救援结束,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2)事故现场得到控制;

(3)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及时分析,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措施;涉及有毒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经生态环境等部门检查检测,做出评估报告,进一步完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响应终止后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善后处置、恢复重建工作。

5.2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属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发生过程、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据材料。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市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遇有人员变化,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队伍保障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由特种设备相关生产使用单位组建,当地消防救援部队为主要应急救援力量,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作为应急救援力量补充,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救援工作。

6.3协调保障

市指挥部依托当地应急物资保障库提供特种设备应急物资保障,救援装备依托消防应急救援部队提供,特种设备各级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验检测设备保障,或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救援装备临时保障协议。市指挥部负责协调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应急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应急资金保障。

7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积极参加和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宣传培训,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正确使用、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不定期开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演练

市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响应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

7.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管理、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3月27日印发的《晋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晋市政办〔2020〕22号)同时废止。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具体范围按照现行《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特种设备事故。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指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风险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风险管控缺失、失效或者因其他因素导致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附件: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响应流程图

      3.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

      4.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5.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6.市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警级别及措施

      7.市特种设备事故市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8.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0356-2027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