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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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04/2024-0005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4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3-29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0〕29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突发事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机制,规范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高效、安全、节约、科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在生产、储备、调运等环节的快速联动机制,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救灾物资的有效调度和供应,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物资储备调运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所需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

1.4 工作原则

准备充分、以备急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措施到位。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协调组织和调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根据应急保障需求,视情增加相应的成员单位。

2.2 市救灾物资储备办公室

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下设市救灾物资储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救灾物资办”),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任。

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救灾物资储备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储备工作,将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报市救灾物资办,并及时更新储备物资信息,救灾物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中央、省和市级安排资金采购的,用于紧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物资。

(2)国内外对突发事件捐赠的各类应急物资。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财政部门紧急采购的专项救灾物资。

(4)市直部门按照储备制度储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被征集、调运的物资。

(5)其他应急救灾物资。

3.2 信息收集和报告

县(市、区)救灾物资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物资严重短缺的报告,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救灾物资办报告,并抄送同级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型、具体时间、事发地址、事态发展状况、所需要的应急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内容。

3.3 预警行动

市救灾物资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物资严重短缺的报告,应将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对于有可能引起物资严重短缺的苗头信息,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做出事态性质的判断和预警,同时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预警发布后,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应采取以下措施:

(1)指令有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应急保障,检查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应急队伍保障情况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情况,随时掌握并向市救灾物资办报告物资储备和可能需要的应急救灾物资等情况。

(2)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专项协调领导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物资储备情况和可能需要的救灾物资情况。

3.4 预警解除

当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经评估符合解除条件时,依据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及时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按照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Ⅰ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等级。

4.1 I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1)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救灾物资严重短缺时。

(2)市人民政府救灾物资储备供求失衡,超出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实际应对能力,需申请动用省级应急储备物资的。

(3)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根据当时情形,认为应当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

4.1.2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市救灾物资办经研判评估,向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组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1)做好先期物资储备调运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2)及时上报省专项协调领导组,请求支援。

(3)当省专项协调领导组接管指挥权后,在省专项协调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救灾物资调运的全面配合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救灾物资严重短缺时。

(2)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救灾物资储备供求失衡,超出县(市、区)专项协调领导组实际应对能力,需申请动用市级应急储备物资的。

(3)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根据当时情形,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

4.2.2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市救灾物资办经研判评估,向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提出建议,由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组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2.3响应措施

(1)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2)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事态扩展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请求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支援。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一般及以下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救灾物资严重短缺时。

(2)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救灾物资应对能力的。

(3)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根据当时情形,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

4.3.2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市救灾物资办经研判评估,向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提出建议,由市救灾物资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3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指导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实施救灾物资储备调运,控制事态发展。

(2)当事件发展呈上升趋势时,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可派人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或调运救灾物资给予支援。

4.4 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指挥部指令,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提出救灾物资紧急调运方案,同时安排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与分工保障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2)市救灾物资办负责收集整理救灾物资的应急采购、储备、调运等信息,每日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和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4.5 救灾物资的调运

(1)申请调用救灾储备物资,一般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抢险应急机构向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以先以电话、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调拨原由、物资品种、调运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及授权签发人签名等。市救灾物资办根据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的指示,按规定程序通知相关储备和运输部门调运物资。紧急情况下,经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同意,可先行调用物资,再补办调拨手续。

(2)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属于何种级别,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应首先使用本级、本部门应急储备物资,在救灾物资发生短缺时,可向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提出市级救灾物资使用申请。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根据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决定是否动用市级和申请调运省级应急储备物资,并统筹确定调运方案,发出调拨通知。

(3)应急储备物资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使用情况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向监管部门申报。

4.6 响应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根据事件级别、类型和对应救灾物资的需要以批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和保供定点生产、营销企业下达应急物资调拨、运输、采购指令,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接到指令后,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快速联动。紧急情况下,经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同意,可先行调用物资,再补办调拨手续。

(2)各部门和各企业要指定专人(第一责任人)24小时值班,随时待命。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内部协调联动机制,责任到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应急物资调运负总责。

4.7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且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后,应当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每次应急储备物资使用结束后,应当对可回收利用的应急物资及时进行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并经有资质的部门估价处理。对一些特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物资储备调拨队伍根据救灾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灾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2 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结束或暂时告一段落后,县(市、区)救灾物资办及时组织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评估委员会对物资储备应对事件处置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完善修订预案。

5.3 补充更新

根据紧急动用储备物资情况,市级各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调整和落实有关物资储备计划,及时补充更新储备物资,恢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和救灾物资的实际耗用情况及时补充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资金。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本预案启动后,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有关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和储备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信息报送内容应准确、完整、及时,不得瞒报、谎报、误报。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掌握市场供求物资流动状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动态信息。

6.2 舆情应对

坚持突发事件发生后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供应与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完善发布机构,明确发布时限,规范发布形式,加强舆论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工作虚假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后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供应工作。

6.3 队伍保障

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要加强应急储备物资调运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灾工作。

6.4 资金保障

保证突发事件物资、药品等储备供应应急准备所需资金,由市救灾物资办根据预算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根据救灾物资办审核资料和标准,对在突发事件中提供物资供应和服务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要对物资储备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5 储备供应保障

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要建立健全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生产、储备、调运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储备、供应和服务工作,并将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报市救灾物资办。

6.6 运输保障

申请调用应急储备物资,一般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抢险救灾应急机构向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先以电话、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市救灾物资办根据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的指示按规定程序通知相关储备和运输部门调运物资,启用可用的运输工具,确保应急物资安全及时到位。

6.7 治安保障

各物资储备单位要建立仓库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巡查。公安部门要指导和协助物资储备单位做好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物资储备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存、调出、运输、投放等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发生物资被抢、被盗事件。对故意制造混乱、哄抢、盗抢物资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予以打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指的救灾物资,是指主要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棉衣裤、睡袋、应急包、折叠床、救生衣和部分救灾应急指挥所需物资以及少量简易的救灾工具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与修订,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适时修订。

7.3 培训与演练

应急预案印发出台后,由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学习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明确职责及应急流程,研究协调联动事宜。

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4 奖励与责任

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调运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物资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县(市、区)的应急预案。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1.晋城市救灾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框架图

2.晋城市救灾物资储备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3.晋城市救灾物资储备应急响应流程图

4.晋城市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通讯录

政策咨询电话:0356-6999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