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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5/2024-0005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01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0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3-20 发布机构: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JCZG-01-2024-0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工作,保障城镇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普惠学前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9〕21号)、《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晋教基〔2016〕1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城镇规划范围内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区等(包括新建商品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的城镇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供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牵头”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教育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相关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充分考虑区域内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配套幼儿园纳入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并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教育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城镇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保证配套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镇发展和居住区幼儿人口数量相适应。对开发未达到配套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由政府统筹配建。

第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提出配套幼儿园规划条件,明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教育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提出配套幼儿园交付标准、移交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  因城市改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征收或占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应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或易地建设规模相当的幼儿园,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的保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19J823)相关要求编制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并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采光、卫生、环保等行业法规标准要求。各类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不相一致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国家规范与行业标准更新后,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并征求教育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查通过。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配套幼儿园列入项目首期工程中同步建设。未按规划审批方案施工,擅自侵占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或擅自变更已经确认的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要加强配套幼儿园工程质量过程性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压实主体责任,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有配套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住建部门应责令限期按标准与首期项目同步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应同步与首期城镇小区建设项目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对缩建、少建的,责令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缓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城镇小区建设项目验收。对未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规范建设、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镇小区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参照同期公办幼儿园最新装修标准进行装修,教育部门对配套幼儿园的装修设计进行指导,装修完成后按相关程序验收。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施工合同等)移交教育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协议,并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由政府统筹安排举办为公办园或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不得举办为营利性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园的,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财政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受托方依法规范办园,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配套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配套幼儿园不纳入小区物业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不按规定规划、建设、移交、使用配套幼儿园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完成建设移交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未实际投入使用或已规划正在建设的配套幼儿园,由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城镇小区已投入使用的配套幼儿园,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移交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咨询电话:0356-2229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