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34/2024-0023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能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30日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煤矿“四个一批”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办函〔2024〕24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03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煤矿“四个一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煤矿“四个一批”(核增一批、核减一批、退出一批、新增一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系统评估全市煤矿产能状况、安全水平和环保现状,按照“核增一批、核减一批、退出一批、新增一批”的工作要求,分类进行优化处置,推动产能与产量相匹配,从根本上解决超能力生产问题,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稳产稳供能力,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步骤
(一)煤矿企业自查评估(2024年9月25日前完成)。煤矿主体企业负责对所属煤矿开展自查评估。对生产煤矿编制煤矿生产能力和安全状况自查评估报告,明确科学生产能力和重大风险隐患。对长期停产停建和未开工煤矿,编制长期停产停建和未开工煤矿评估报告,明确复工复产或关闭(减量重组)退出的时间表。评估完成后,煤矿主体企业按照规定上报时间(附件2)向市级工作专班报送评估结果。
(二)专班审查评估结果。(2024年10月25日前完成)。市级工作专班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九处等单位,对煤矿评估报告进行联合审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按照“上报一个、审查一个”的原则,分批次进行审查,提出按政策可核增或拟核增、拟核减、拟关闭(减量重组)退出、新建及产能接续煤矿名单,形成“四个一批”工作方案上报省工作专班。
(三)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按照方案要求,督促指导所辖煤矿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实施到位。加快长期停产停建和未开工煤矿分类处置,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煤矿,原则上要在2025年6月底前复工复产到位,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要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关闭(减量重组)退出到位。因企业自身原因逾期应复未复、应退未退的,证照手续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注销。煤矿关闭(减量重组)退出工作参照国家及我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田志军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级工作专班(附件1),强化统筹协调,定期跟踪调度,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四个一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评估工作,按时上报自查评估结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煤矿主体企业是“四个一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高质量、高效率完成评估、上报、处置等各项工作。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四个一批”工作的部门职责,做好评估报告审查和服务指导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评估报告中矿井资源与储量评估审查,积极推进煤炭资源配置、采矿权登记和用地等手续办理;市能源局负责矿井生产系统能力评估审查,加快推进拟核增或核减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对接,做好产能核增(或核减)、新建煤矿等项目纳规调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煤矿生态环保评估审查,指导煤矿加快环评手续办理;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九处负责矿井安全状况评估审查,指导煤矿做好复工复产手续办理。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狠抓工作落实。市级工作专班做好“四个一批”工作的全面统筹,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所辖煤矿按照“四个一批”工作方案确定的名单,分类组织实施。各煤矿主体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1名联络员(于9月5日前报回市级工作专班),每周向市级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困难问题,稳步有序推进“四个一批”工作落地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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