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07/2024-00162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09日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办〔2024〕23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18日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晋政办发〔202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3年12月31日前),处于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产业特色鲜明,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
第四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建、扩建。
第五条 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监控点的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市、县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对监控点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监控点认定工作不改变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化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工作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对照《晋城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评分标准》(见附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智能化改造、创新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价,总评分在70分及以上且满足标准基本要求的企业可认定为监控点。
第八条 监控点认定工作遵循“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综合认定”原则,坚持“成熟一家,申报认定一家”。
第九条 企业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工信部门提出监控点的认定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县(市)工信部门向县(市)政府汇总上报。
第十条 属地审核。企业所在地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时需附县(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卫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能源、税务、消防、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工信部门,同时抄报市直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级审核。各部门按照职责进行部门审核(资料审核或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可由各部门采取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开展,并出具部门审核意见。市工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审打分。
第十二条 审核公示。对联审通过的化工生产企业,市工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公布后1个月内,市直相关部门报省直对口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工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监控点企业项目核准、备案以及其它相关审批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控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应急部门负责监控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控点企业用地合法性、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符合性等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监控点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住建、卫健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按照《晋城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评分标准》(见附件)每年开展自评,县(市)工信部门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对自评情况进行复查。每3年市工信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开展复核,复核不达相关要求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监控点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监控点退出机制。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由市工信部门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取消该企业监控点资格。
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向当地县(市)政府提出撤销监控点资格的建议,县(市)政府对相关情况核实确认后报市工信部门,市工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核实确认,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撤销该企业监控点资格。
(一)存在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非法生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撤销监控点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监控点。
第十七条 鼓励监控点企业向园区转移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未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园区。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同步进行修订。
政策咨询电话:0356-2218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