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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24/2024-0021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6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4〕3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12 发布机构: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直、驻市中央、省属相关煤矿企业:

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主导、以县为主组织开展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全面贯彻《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等国家和省有关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标准要求,推动查清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未来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井田边界相互影响区域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推动煤矿灾害精准治理、超前治理、区域治理,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我市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环境。

二、普查范围

对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的108座煤矿自行开展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进行评估,全面掌握各煤矿未来3-5年采掘规划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封闭不良钻孔、地质构造、水源及通道、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组织相关煤矿开展补充普查和区域重点普查,为下一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精准施策区域治理奠定基础。为确保普查区域整体性,此次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21座市级监管煤矿的区域性普查相关工作由所在县(市、区)组织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深入调查摸底。2024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摸清各煤矿未来3-5年采掘规划范围,针对采掘规划范围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时间、范围、实施单位以及井上下探查工程的情况,掌握未来3-5年采掘活动是否到达井田边界、影响采掘的相邻矿井的采空区及积水范围等,确定需要区域重点普查的范围。

(二)及时安排部署。2025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在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本县(市、区)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选定装备精良、技术雄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并对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

(三)逐矿评估核查。2025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要遵循监督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照《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等规定,对区域内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进行逐矿评估,并逐矿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评估报告。

(四)补齐普查短板。2025年12月底前,经评估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无实际工程量支撑、普查因素不全、不能满足未来3-5年采掘规划范围定期普查工作要求的煤矿,要重新确定普查范围和工作量,开展补充调查勘查,并按《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要求重新编制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五)区域重点普查。2025年12月底前,对于煤矿分布集中、单个矿井难以查清的区域,或者煤矿采掘活动接近井田边界且受相邻矿井采空区影响而采空区未列入普查勘查范围的区域,由各县(市、区)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区域隐蔽致灾因素重点普查,编制相关煤矿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对于分属不同县域的相邻煤矿,相邻县(市、区)要建立沟通机制,做到资料共享。

(六)提交成果报告。2026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煤矿企业,结合区域内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评估情况、区域隐蔽致灾因素重点普查情况和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补充调查勘查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提出未来3-5年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意见,并将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资料报市应急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财政、能源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九处做好配合。各县(市、区)要全面预判风险,细化工作标准,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过程监督。各煤矿企业要密切配合,提供真实资料,确保普查评估的客观性和区域普查的实效性。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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