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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3/2024-001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4〕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6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16 发布机构: 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晋城市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

实 施 方 案

为加强全市非煤矿产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优化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推动非煤矿产资源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43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生态优先、合理开发、规模集约、绿色发展为导向,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关闭淘汰落后产能,释放绿色先进产能,科学调控矿产资源供给,全力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推动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晋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有序推进。以资源分布、规划管控、矿业权设置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聚焦非煤矿山的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安全管理,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统筹推进非煤矿山整治、工业园区建设、非煤产业提升工作。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先整治、后整合”的综合整治思路,坚持分类处置、分区管控、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关闭取缔、引导退出、改造提升等有效手段,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淘汰落后产能,激活存量资源,全面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提升产业集中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做大做强,优化结构。围绕重点矿种、重点矿区以及当地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重大需求,科学规划设置,鼓励大型集团企业参与,整合优势矿产资源,做长做宽产业链条,实现规模化、绿色化、智能化,打造一批绿色发展的建筑材料链主矿山企业。

——市场配置,公开公正。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坚决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相关利益关系。在资源配置时,坚持“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开展“净矿”出让。全过程公开相关信息,公正解决处理有关问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任务目标

(一)规范非煤矿产资源管理。通过对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全面规范非煤矿山的绿色开采、生态治理和安全生产行为,推动非煤矿山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利用。

(二)优化非煤产业结构。认真贯彻落实“关闭取缔一批、引导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工作要求,通过“关小改中建大”“关设并举”等有力举措,有效减少非煤矿山数量,加快形成“大集团示范引领、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利用新格局。

(三)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废渣的综合回收利用、就地转化,鼓励产业链企业联动运营,推动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及精深加工有机结合,建立规模化、智能化、成体系、集聚高效的砂石土、建材集中开采区和产业园区,推进非煤资源利用方式向高端发展的根本转变。

(四)改善矿区综合治理。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义务,科学处理废渣废水,大力推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大力推进年度义务履行,实现“边开采、边修复”,促进矿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三、实施范围、整治方式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省、市、县级发证非煤矿山企业。

(二)整治方式

1.关闭取缔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

(2)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

(3)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2.引导退出

(1)资源枯竭但采矿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矿山。

(2)长期停工停产停建的矿山。

(3)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不达省级确定标准的矿山,即: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铝土矿、30万吨/年铁矿、3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矿、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剩余可采资源服务年限少于5年。

(4)在批准的基建期(含延期)内未能完成项目竣工的矿山。

3.升级改造

(1)现有生产规模经提升后不低于中型规模且剩余可采资源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矿山,可以单独保留。

(2)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因地制宜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

(3)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现有矿山独立生产系统达不到国家和我省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的非煤矿山,及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

4.配置新建

(1)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脱贫攻坚项目、民生工程项目、上下游产业链项目急需的非煤矿山作为优先配置的重点,循序渐进,梯次配置。

(2)严格落实新设矿山“双控”标准,即矿床规模和生产规模都要达到中型及以上,生产规模总量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范围之内。

(3)配置新设矿山,要“关设并举,保障平衡”,原则上新设矿山数量不能超过关闭矿山数量。

四、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摸底调查(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政府要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省、市、县级持证矿山开发利用现状的摸底调查,研究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关闭退出、整合重组、升级改造“三个一批”企业清单和完成时限。核实现有采矿权家底,科学研判未来5-10年的矿产资源需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制定综合整治提升工作计划(2025年1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政府要科学制定综合整治提升工作计划,报请市政府审批。计划要包含:关闭取缔和引导退出矿山的时间表、路线图,以及关闭退出矿山后续限时完成履行生态治理义务的监管承诺;升级改造矿山的剩余可采资源量、拟提升规模和服务年限;拟配置新设矿山名单和年度出让计划;综合整治提升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三)全面推进综合整治提升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

各县(市)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具体负责,全力推进本行政区域综合整治提升工作。根据市工作专班的统一部署,统筹谋划,按照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督促指导关闭退出矿山企业编制闭坑报告、履行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采矿许可证注销等后续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升级改造,监督企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拟新设矿山出让前,各县(市)政府要组织发改、审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公路、交通、电力、水务、文旅、广电、应急、林业、乡镇和村委等部门实地踏勘,排除与各类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其他项目选址重叠情况,合理划定矿山出让范围,研究拟定采矿用地,避免后续出现禁止性障碍。

依据各县(市)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制定全市非煤矿业权出让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通过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或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拍挂”方式,有序实施公开竞争性“净矿”出让。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我市成立工作专班,统筹领导全市综合整治提升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审批、财政、税务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有关政策、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助力整治提升工作深入推进。

附件:1.晋城市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工作专班

      2.县(市)非煤矿山企业关闭退出名单

      3.县(市)非煤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名单

      4.县(市)非煤矿山拟新设置名单

政策咨询电话:0356-202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