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5/2025-0002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25日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办〔2025〕 2 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2月08日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市政办〔2021〕47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我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速度和抢险救援能力,及时、有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妥善处置事件,排除隐患,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
1.3工作原则
依法管理,完善机制。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平战结合,科学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1.5事故分类分级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县(市、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2指挥机构
2.2.1市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住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晋城分局、武警晋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融媒体中心、国网晋城供电公司、晋城市政公用集团、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市住建局成立应急处置专班,承担现场指挥综合协调、调度、联络、会务等日常工作。
2.2.3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决定组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管住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技术专家组、治安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和善后工作组八个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2.4县(市、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相应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各供水单位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事件的责任主体企业、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供水信息。各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要与各供水企业(单位)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水情况和动态。
3.2预警信息来源
(1)国家、地方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2)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告知的事故隐患信息;
(3)对可能发生的供水事件,经风险评估得出的险情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
(4)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变化状况;
(5)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信息;
(6)人民群众发现的供水异常情况。
3.3预警情形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突发事件的可控性等,将预警分为三种情形:一般风险预警、较大风险预警、重大以上风险预警。
(1)一般风险预警
经预测,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水造成影响或导致停水,预测12小时内能够快速处置完成,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供水突发事件。
(2)较大风险预警
经预测,事态较为复杂,导致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水的水源、供水设施可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源微生物污染,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供水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以上风险预警
经预测,事态非常复杂,导致本市正常供水的水源、供水设施可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严重污染,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供水突发公共事件。
3.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5预警解除
当导致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和隐患得到有效控制,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依据“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及时解除预警,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地企业或单位在发现险情后要第一时间向属地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属地主管部门和本级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同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
4.2分级响应
针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I级为最高级别。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4.2.1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②涉及2个或2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
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30万人以上或城镇居民总人数30%以上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城镇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40%以上必须立即停供的。
③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需要请求上级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
④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的。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能力进行研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启动I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亲临事件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省有关部门。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迅速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先期救援工作,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自来水直至停产,合理调配自备水源、运水车辆,必要时从周边等城市调运。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处置权时,市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指挥部移交指挥处置权,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全力做好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
4.2.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
②涉及2个或2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
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20万~30万人或城镇居民总人数20%~3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城镇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30%~40%必须立即停供的。
③超出县指挥部处置能力,需要市指挥部协调处置的;
④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能力进行研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亲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部门发布赶赴现场信息。相关人员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市指挥部领导和专家全面了解前期处置情况,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分析研判事故形势,制定救援和保障方案;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措施;当应急力量不足,或事故有可能升级时,市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4.2.3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一般事故,依靠县级或基层力量能够处置的;
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
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10万~20万人或城镇居民总人数10%~2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城镇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20%~30%必须立即停供的。
③县(市、区)级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研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
(3)响应措施
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单位的沟通联系,督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基层单位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适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做好随时救援的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力量进行救援。
4.3指挥和协调
市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防止次生灾害方案。
4.4现场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供水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引发次生灾害特征,不同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突发事件现场的相关规定。
4.5.2群众应急防护
市指挥部应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6社会力量动员及参与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7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响应终止
经市指挥部确认供水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幸存人员已经撤离、疏散;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安置;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对事发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停水区域已经恢复正常供水,社会秩序基本恢复,经分析评估符合终止应急响应的条件时,根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应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市总工会等单位协助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保险理赔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5.4事故调查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重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由省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特殊情况可提档调查。
5.5总结评价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应组织对供水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5.6恢复重建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主要建设好应急救援基本力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应急队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晋城市政公用集团抢险队、供水企业人员组成的抢险队伍是供水突发事件抢险的主要专业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各急救中心等作为抢险队伍的补充,在需要时服从市供水指挥部的统一调遣。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群众性应急队伍。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对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处置以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网络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供水企业的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同时建立事故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转变,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6.4经费保障
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对供水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加强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6.5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二次供水、村镇供水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7预案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源和供水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心理准备。市住建局、供水企业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供水安全涉及的市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将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教育列入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容。
7.2应急演练
市、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7.3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每三年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后需要修订的,按照程序组织修订。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
(2)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村镇供水:指向广大农村的镇区、村庄等居民点和分散农户供水,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日常用水需要为主的供水工程,主要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4)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每三年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后需要修订的,按照程序组织修订。
附件:
政策咨询电话:0356-2229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