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3/2025-0012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11月28日 |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办〔2025〕27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17日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CZG-01-2025-0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国防、人防、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通信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公益优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战备效益和防灾应急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能够开发使用的空间范围,包括结建、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现有道路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五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水平投影范围(平面坐标)和垂直空间范围(竖向高程)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适用于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等一般性规定。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用地供应及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行政审批、住建、国防动员、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做好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程序、审批方式、流转及收回程序等,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审批手续,其所涉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一并办理,也可根据实际在竣工验收前办理。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需完善相关地下空间手续。
第九条 单建地下工程(不含地下综合管廊)应当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单独核算土地出让价款。
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但地下车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第十条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须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用途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和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自然资源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空间水平最大投影面积和地下空间主要使用功能等规划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在规划行政许可中明确每一层地下建(构)筑物竖向高程、功能用途、建筑面积等要求。
第十一条 列入《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经营性项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租金)分层确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出让起始价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情况综合确定。
地下空间的社会停车场用地,地下一层价格按照地表对应用途容积率1.0土地价格的70%确定;地下二层价格按照地表对应用途容积率1.0土地价格的50%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暂时免收土地出让价款。
地下空间的商业等非社会停车场用地,地下一层价格按照地表对应用途容积率1.0土地价格的30%确定;地下二层价格按照地表对应用途容积率1.0土地价格的20%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暂时免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四条 对于前述完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地下空间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应当以当前时点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以当前时点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经批准仍然用于工矿仓储用途的,视为出让取得地下空间,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确定。
结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一致的,其使用权出让终止年期应与地表一致;地表国有建设用地存在兼容情况等多用途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期不得超过同用途的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年期,亦不得超过不同用途的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终止年期。
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从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时间起算,没有约定的,从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包括四周外墙厚度,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并在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标高范围。权属证书中应注明“地下空间”字样并写明该地下空间的功能用途。属于人防工程的应注明“人防工程”字样;属平时为停车等功能,战时转换为人防要求的还应注明“平战结合”字样。
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最小不动产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但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按照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明确规(约)定的,从其规(约)定。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随意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不得损坏人防设施,不得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在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时,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两年。
政策咨询电话:0356-2024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