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24/2026-0001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04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6〕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24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2-24 发布机构: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3〕32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增加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的通知》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为“市安委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

(2)研究审议市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3)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市常态化、多灾种、多领域、综合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职责;推动实施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4)组织实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与评估,统筹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处置、风险普查等信息共享共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5)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参与或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6)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综合督查检查;

(7)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附件2)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安委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主要包括:

(1)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实施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

(2)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提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终止建议,发出启动、终止通知;

(3)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县(市、区)的工作沟通;

(4)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县(市、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5)做好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督促相关机构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技术组

市安委会设立专家技术组,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及时向市安委办和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洪涝灾害、干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应急局负责提供地震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和森林草原火灾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生物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安委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督促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后,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信息报告制度,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应急部门。

4.1.2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3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

4.1.4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干旱灾害信息等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初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5 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相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2 会商核定

4.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2 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3 灾情信息发布

4.3.1 灾情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害信息发布前,相关信息要严格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3.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市农业人口25%以上,或20万人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委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并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安委会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委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市、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市安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安委会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县(市、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申请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县(市、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工信局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动员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市、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县(市、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建立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调控机制,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教育局做好受灾地区受灾学生和教职工转移安置及灾后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指导辖内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县(市、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含所属水电站)的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能源局负责协调、指导电力应急保障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地区电力供应恢复。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信局组织做好受灾县(市、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县(市、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县(市、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市外事办、晋城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涉外组织对我市的援助事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根据统一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委新闻中心、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安委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向上级部门提出支援请求,同时按照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市农业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16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委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副市长)报主任决定,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副市长)或市安委会主任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报告。

(2)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市、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安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县(市、区)需求。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县(市、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安委会同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申请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县(市、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县(市、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市、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县(市、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工信局督促直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市教育局做好受灾地区受灾学生和教职工转移安置及灾后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指导辖内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动员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委新闻中心、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安委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市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2万人以上16万人以下;

(5)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委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副市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安委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副市长)或其他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委会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县(市、区)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安委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申请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县(市、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指导辖内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动员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受灾县(市、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市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安委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副市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安委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副市长)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县(市、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安委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县(市、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指导辖内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市安委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县(市、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要向相关县(市、区)通报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所涉及县(市、区)要立即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应急响应,依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按启动响应的相关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害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根据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向上争取过渡期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同时按相关政策规定下发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县应急、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恢复重建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活动。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根据受灾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县级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督促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申请和下达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市级财政可根据全市冬春救助工作需要及财力情况予以资金支持。

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人民政府、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参照国家《地方各级应急物资储备指导目录》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建立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依托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储备库建立救灾物资调运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工信局健全市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通信企业应急通信装备预置,加大基层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装备配备,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各级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两级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市、县两级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市、县、乡、村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推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预警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国家减灾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灾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直相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流程图

      2.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自然灾害救助主要职责

      3.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通讯录

      4.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报告单

      5.晋城市自然灾害灾情报告表

政策咨询电话:0356-2212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