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03/2026-0012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08月17日 |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办函〔2026〕2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8月18日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工作,及时发现风险线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5号)、《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金办〔2024〕52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金融活动。
第四条 对发生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联办)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协同打非联办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基本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二)举报人涉嫌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违法犯罪的。
(三)无法查证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四)举报人系直接从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从业人员不属于直接从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人员。)
(五)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报送的排查、监测线索。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情况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非法金融活动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可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参照本条前三项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性质、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金融活动开展初步调查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金融活动被认定为行政违法,自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犯罪,自公安机关立案后,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
(四)被举报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犯罪,经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具体如下:
涉案金额在5000万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多项奖励规定的情形,按照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非法金融活动参与人员,不属于(二)(三)(四)条奖励范围。
第四章 处理机制
第十条 各县(市、区)打非联办按照《晋城市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线索调查处置流程(试行)》对线索进行核实处置,并提出奖励建议。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打非联办提出奖励申请,并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情况。奖励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晋城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登记表;
(二)晋城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申报表。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格的审查评定采取“一案一议”或者集中处理的方式。市打非联办受理奖励申请后,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市打非联办经审查决定予以奖励的,由县(市、区)打非联办通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县(市、区)打非联办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县(市、区)打非联办核查属实,填写《晋城市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发放凭证》,由举报人签名确认后报市打非联办进行奖金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打非联办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奖励申报表、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奖金由市打非联办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后统一发放,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市县两级打非联办应当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打非联办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打非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晋城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关于印发晋城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市处非发〔2022〕3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电话:0356-21988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