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03/2026-0013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07月31日 |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办〔2026〕16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8月07日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政令统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2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宣布废止,对2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进行修改。凡宣布废止的文件,自即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一)《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速优质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晋市政办〔2022〕12号)
(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3〕25号)
二、进行修改的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一)《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21〕19号)
将清单第8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一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修改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市政办〔2025〕29号)
1.将“6.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质量数量双提升”中的“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结合通过认定当年研发投入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修改为“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结合通过认定当年研发投入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将“13.支持企业引进市外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中的“市外”删除,修改为“支持企业引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按上年度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支付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技术合同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电话:0356-21984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