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0/2026-0008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10月15日 |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办函〔2026〕25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20日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压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责任,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出庭、谁化解”原则确定出庭负责人。出庭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
晋城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政府的正职、副职秘书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出庭应诉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受委托组织、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研判,确定出庭负责人。
一般案件优先确定分管该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出庭。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涉群体性风险等案件,优先确定正职负责人出庭。
第四条 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未经行政复议的,由承担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具体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应诉工作;经行政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第五条 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一般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存在分歧的,及时沟通协商,确定出庭负责人,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
其他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协商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出庭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可以组织本机关办案人员、代理律师及共同被告等相关人员召开庭前会议,全面梳理案件,理清争议核心,统一应诉口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出庭人员与分工,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证据材料、出庭负责人情况说明等。
出庭负责人要熟悉庭审流程、法庭纪律,预判质证、辩论及法庭发问要点,准备庭审预案。出庭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依法申请延期开庭。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提前评估案件调解可行性,拟定争议化解方案。
(一)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纠错,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争取庭前化解行政争议;
(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裁量不适当的,应当拟定调解方案,为庭审中化解行政争议创造条件;
(三)被诉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但原告有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的,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通过案外化解促使其撤诉。
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上述争议化解工作由负责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具体实施。
第九条 出庭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依法参与法庭调查、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主动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十条 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研究调解方案,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主动配合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调解书,建立行政争议化解台账,明确责任领导、承办人、化解措施和完成时限。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并将其作为改进工作、规范执法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就法律适用和裁量尺度,与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衔接,形成行政争议化解合力。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汇报,开展以案促改促治工作,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每季度汇总分析本地区行政应诉案件数据,向政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败诉率、调撤率、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落实等情况。对败诉率高的行政机关,发出预警提示函,提示行政机关自行纠偏整改。
第十五条 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等情况,纳入法治督察事项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内容。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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