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24/2025-0011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11月03日 |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高平乾元明胶公司“8·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函〔2025〕24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03日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高平乾元明胶公司“8·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11-03
							 发布机构: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晋城高平乾元明胶公司“8·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的请示》(晋市应急调呈字〔2025〕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同意联合调查组对《晋城高平乾元明胶公司“8·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落实措施。有关单位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你局要督促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同时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五、事故调查工作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由你局牵头组织对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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