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2025-0038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晋城军分区 | 成文日期: | 2025年11月14日 |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军分区关于印发晋城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发〔2025〕1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21日 |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军分区关于印发晋城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晋城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军分区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增强基干民兵归属感、自豪感、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队政治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西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市基干民兵和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基干民兵身份证明为晋城市的《基干民兵证》,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由军分区认定。
第三条 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按照责任与权利相统一、贡献与待遇相匹配、精神与物质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衔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障
第四条 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竞赛或者执行军事任务期间,农村的基干民兵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企事业单位的基干民兵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负责组织的军事机关依法落实食宿、被装、医疗等保障。
使用基干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或者在厂矿范围内使用基干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其中产生的报酬和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基干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基干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第五条 基干民兵及民兵教练员日训练补助标准,由组织训练的军事机关参照辖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天)确定,但不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训练补助与误工补贴不得同时发放。参训基干民兵兼任民兵教练员的,不得重复发放训练补助。
第六条 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竞赛,担负战备勤务、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期间,组织单位或者部门要统一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费用从民兵事业费开支。
第七条 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大力鼓励并支持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等相关活动,不得因所属人员履行民兵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
第三章 基干民兵服务优待
第八条 全市下列单位、机构、场所应当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者“基干民兵优先”标识,提供优先服务:
(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二)技能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通信服务大厅、银行服务网点等各类服务机构;
(三)公路和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
(四)各类旅游景点、文化场馆、公园等;
(五)其他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场所。
第九条 基干民兵在晋城市辖区内,凭晋城市的《基干民兵证》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展览馆、博物馆、名胜古迹、景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三)在全市范围内通信运营商服务网点可办理基干民兵专属套餐,享受资费半价优惠(仅限本人实名登记并录入基干民兵系统的1个本市手机号码);
(四)加入晋城市各级“拥军门店”的餐饮、酒店、影院等经营主体,将基干民兵纳入优待范围,参照其他优抚对象给予同等优惠;
(五)全市范围内国营加油站参照现役军人标准,给予基干民兵同等优惠。
第四章 编组基干民兵企事业单位政策优待
第十条 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民兵工作的经费,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民兵工作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军事机关通报表彰的,依法依规享受项目、用地等审批优先和程序减化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扶持措施;
(三)符合银行相关政策的,享受贷款利息优惠、延期、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服务;
(四)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和相关产品的企业,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质要求且产品满足应急保障技术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认定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的编组基干民兵企事业单位,其企业出资人、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时,根据入选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
第五章 表彰奖励和抚恤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对在参加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比武竞赛及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中表现突出的编组基干民兵企事业单位和基干民兵,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印发通报、通令,发放奖牌、证书、奖金等,党史、方志和军史部门将荣获个人二等功、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省部级以上表彰、表扬的个人和单位名录载入地方党史、地方志和军事志。
第十三条 军地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和个人获得的表彰奖励作为目标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军事机关组织实施的表彰奖励,与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基干民兵因参加民兵工作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军事机关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本人及其子女应征报名参军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入伍。
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将选树和宣扬民兵先进典型纳入军地年度典型宣传计划,依托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等,广泛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和先进典型事迹。
第十六条 各级举行军地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时应当邀请基干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在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应当对贡献突出、生活困难的基干民兵家庭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十七条 基干民兵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造成伤亡的,依据《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评定烈士、因公牺牲或伤残等级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当地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每年对其家庭进行慰问,对其子女上学、就业等给予照顾。
第六章 军地联合监管
第十八条 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执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军分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所编民兵《基干民兵证》的制发、审验和更换。
(二)对《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证件到期未经审验或者基干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
(三)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对其《基干民兵证》不予审验,并取消基干民兵资格。
(四)《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的,由发放单位收回证件;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放单位备案。
(五)对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辖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对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督导,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贯彻落实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咨询电话:0356-2043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