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56/2024-0000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09日 |
标 题: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办函〔2024〕12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5月20日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2024-203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保护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质量,确保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晋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相关定义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规划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重要指示,以加快科技创新为目标,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积极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依据,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为标准,划定合理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正版);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6)《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年);
(7)《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
(8)《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
(9)《气象观测技术发展引领计划(2020-2035年)》;
(10)《气象信息化发展规划(2018-2022年)》;
(11)《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2)《晋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
(13)《晋城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市域中心城市、大县城、农村及村庄建设规划》;
(14)《晋城市“十四五”气象发展规划》;
(15)国家、山西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依法依规的原则;
(2)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
(4)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5)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年限、范围
专项规划年限:2024--2035年。
专项规划范围: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以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现状为依据确定的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第七条 规划措施
在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告市气象局,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山西省气象局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气象局书面同意。未征得省气象局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
第八条 规划对象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气象观测要求,结合晋城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1)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要求
(1)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2)国家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3)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4)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等执行。
第十一条 控制保护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晋城气象站现状及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为以观测场四周围栏为界限,向外延伸1000米。
第十二条 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范围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位置。
(1)本体范围
①界线划定
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25米×25米范围。
②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1:1000的规划图上,纳入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作物。
(2)建设保护范围
①界线划定
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建筑保护范围为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50米范围。
②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不准修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
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植物。
(3)建设控制地带
①界线划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确定规划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50米-1000米空间范围。
②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不准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1/10距离的建筑物、构筑物;
②不准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③不准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④不准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⑤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影响源与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四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应在晋城市地图上标注。
第十四条 规划和建设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统筹考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使位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附近的规划和建设既能体现城市发展的需要,又能严格遵守气象法律法规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原则上不审批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3)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或者属地政府应当向山西省气象局提出申请,由山西省气象局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未经山西省气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晋城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5)危害气象设施的,由市气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气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市气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市气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放牧等活动;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6)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晋城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纸组成,文本与图纸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规划应及时纳入《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该区域后续规划均应与本规划匹配。
附件:1.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及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保护标准图
政策咨询电话:0356-202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