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为贯彻落实全国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积极扶持贫困家庭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解决贫困家庭儿童入园难的问题,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关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认定条件
(一)资助对象家庭收入低于本市最低收入的贫困幼儿或残疾幼儿。
(二)认定条件
1.低保户必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残疾幼儿必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件。
3.幼儿父母有残疾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资助或终止资助: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2.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资助标准和方式
按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500元。
第三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幼儿监护人可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和幼儿关系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所需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幼儿园接到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园资助金管理领导组进行初审并进行入户调查,并将初审结果在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同时公示举报电话。无异议后上交园财务处复核,经园领导审签后,加盖公章,将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审批。最后由财务处发放资助金。
第四条 经费来源
市财政每年划拨资助金专项经费,纳入专户管理。
第五条 管理责任
(一)办公室、保教处和各班级负责对家长大力宣传该项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困难群体家庭都了解受资助的权利,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负责审核
贫困家庭幼儿资格,并发放资助金,接受园纪检委员的监督。
(二)保教处负责审核贫困家庭幼儿资格。
(三)财务处负责资助金拨付。
(四)办公室、保教处负责向家长大力宣传该资助政策。
(五)办公室负责公示结果和接受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