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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1-08-31 发布机构: 晋城市教育局
晋城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抽查事项
1幼儿园办学行为督查检查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市教育局所属幼儿园一般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市教育局《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
2教育事业发展督导检查市级教育督导市直各学校(通过抽查学校,反映政府教育工作情况)一般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市教育局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3继续教育工作督查检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检查、评估市教育局所属的中小学、幼儿园一般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4中职学校发展水平督导检查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监督评估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一般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5民办学校监督检查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监督检查市属民办学校一般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山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2006年5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6招生考试工作督查检查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考试、招生行为的监督检查各学校(考点)、各县区招办一般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市教育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7教师考核工作监督检查教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教育局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一般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8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督查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市教育局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一般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市教育局《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9语言文字工作督查检查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市教育局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一般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日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未设办事机构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卫生、建设、工商、旅游、通信、邮政、金融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并应当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10综治安全工作督查检查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市教育局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一般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专项工作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责;                           
(二)结合各自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指导、督促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定期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落实情况;
(五)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解决突出治安问题; 
(六)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1教育收费监督检查教育收费与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检查市教育局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一般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