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教基字〔2024〕6号
晋城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市管民办学校:
根据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营造良好教育生态,规范招生工作秩序,确保招生工作稳定,现就我市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1.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定要求,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凡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进入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在市教育局统筹指导下,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优化招生入学政策,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和要求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严禁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简历筛选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或参考。
2.坚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片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原则,结合实际分别明确小学、初中招生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依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核定招生计划。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确需调整片区范围的,各县(市、区)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片区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实行阳光编班。
3.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部署,推动联办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优化登记入学、电脑派位工作,便捷招生入学流程,减轻群众负担。重点包括:引导县级使用招生系统,推动实现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一网通办,县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自动比对审核入学证明材料;规范信息采集,加强学生及家长信息保护,严格按照学籍信息采集表内容采集信息,防止通过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入学按划定的片区实行登记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入学一般采取划片登记分配的方式入学,严防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
4.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民办义务教育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属地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学校同步招生要求,科学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总体规模和分校计划巩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成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的管理平台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应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在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下,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招生计划、报名情况、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参与摇号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不得择校。网上报名、资格审核、随机派位均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报审批机关备案。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要求严格调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市教育局统筹确定县级民办义务教育总体招生规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并于6月30日前将民办义务教育分校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审核。
5.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就读。各县(市、区)要将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以“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切实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时限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按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各县(市、区)要落实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含在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6.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县(市、区)要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强化对区域内适龄儿童行政督促入学制度,坚决守住不让适龄儿童辍学的底线,确保应入尽入,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认真做好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入学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
二、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
7.科学确定招生计划。各县要根据本区域普通高中资源配置情况,统筹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与群众自身要求,优化普通高中计划安排,每个县城至少办好1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等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实行属地(县域)招生和公民同招。各县(市、区)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政策,分配比例不低于60%,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要围绕妥善处理好为农村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与防止县城优质生源过渡流失之间的关系,重点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促进县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8.加强招生过程管理。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招生一律实行招生计划公开、考生网上自主填报志愿、网上统一录取。考生未参加2024年度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一律不能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未经统一网上录取,一律不能进行高中新生学籍转接。市招生考试中心在普通高中招生前要划定并公布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须于8月20日前结束。9月1日前,市招生考试中心将本年度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结果报省招生考试中心备案,并同步移交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由学籍管理部门按权限建立学籍。
9.规范特长生招生。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类型限于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特长生招生计划纳入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实行计划单列,招生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特长生招生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本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特长生可在全市范围内招生。
10.严格控制加分范围和分值。中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规定,严格落实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新的中考加分政策。
三、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11.从严规范学籍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和监控,严格按规定做好小学新生注册和初、高中新生学籍接续工作,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在实施招生前,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量,招生结束后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各县(市、区)要严格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接续学籍,保持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名单与学籍注册名单高度一致。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普通高中学籍。
12.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针对招生入学重点环节,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确保全覆盖、无遗漏。重点包括:中小学是否将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结果、培训证书以及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参考或依据;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共建费”等;是否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口头承诺或签订录取承诺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是否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名类测试面试等;是否存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行为;中小学是否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以此名义掐尖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否违规跨区域招生,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并进行乱收费;义务教育学校是否以“国际班”“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四、全面保障招生工作落实到位
13.统筹做好资源配置。各县(市、区)要持续扩大公办教育资源特别是公办优质教育资源,以县(市、区)为单位加强区域内中小学整体规划,科学测算需求,通过新建、改扩建一批中小学校推动公办学校扩容增位。要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作为解决招生入学矛盾问题的治本之策,立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适龄人口流动等因素,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校布局,继续深化办学模式改革,通过支持公办优质学校举办分校、联合办学、对口帮扶等形式帮扶薄弱校,促进区域内中小学校优质均衡发展。
14.加强招生组织领导。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研究制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评估和处置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15.做好招生入学服务。各县(市、区)要完善招生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等,广泛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监督。要加强招生入学政策解读,畅通政策咨询渠道,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详细发布招生信息,针对关键政策和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现“家长少跑腿,信息多跑路”,取得家长理解、社会支持,“高效办成一件事”。各县(市、区)教育局6月30日前将本地招生期间咨询电话、邮箱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16.开展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违法招生行为的预警,对轻信他人、许诺入学、违规超计划、无计划招生以及未经招生部门正规途径擅自招生的典型案例和严重后果做到广而告之,引导家长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敏感问题和难点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监管,严禁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要加强舆论引导,规范新闻报道,加强风险评估,健全应急机制,确保中小学招生工作规范实施、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秩序良好。
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列入责任督学日常监管范围,扎实开展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对各地各校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进行督查。
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况轻重依法给予约谈、警告、通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对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将违规行为纳入年检内容,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约谈、警告、通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罚款、减招、停招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2024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请于7月15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附件: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十项严禁”
晋城市教育局
2024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十项严禁”
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接受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2.严禁执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4.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9.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中高考成绩数据;
10.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生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