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能源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市能源局机构信息

2、市能源局领导介绍

3、市能源局规范性文件

4、市能源局重点工作

5、市能源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6、市能源局实事项目

7、市能源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市能源局人事任免

9、市能源局公告

10、应急预案

11、年度工作报告

具体信息可参见市能源局编制的《晋城市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晋城在线”网站(http://www.jcgov.gov.cn/)、晋城市能源局门户网站(http://nyj.jcgov.gov.cn/)、“晋城能源”公众号(gh_f02fae1e320a)公布。

2.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版面等形式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晋城市能源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公地址:晋城市城区文昌东街1673号

联系电话:(0356)2061323

传真号码:(0356)2061323

通信地址:晋城市城区文昌东街1673号

邮政编码:048000

电子邮箱:jcsnyjbgs@163.com

(二)申请步骤

1、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晋城市能源局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本机关网站(http://nyj.jcgov.gov.cn/)下载或向本机关申领。《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

网址: http://nyj.jcgov.gov.cn/

邮箱:jcsnyjbgs@163.com

2、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晋城市能源局办公室是晋城市能源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晋城市能源发展中心

办公地址:晋城市城区文昌东街1673号

联系电话:0356-2061323

联系邮箱:jcsnyjbgs@163.com(此邮箱不作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用途,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依申请公开”提出申请。)

邮政编码:048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晋城市能源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