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22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沁水县农经局:

为指导实施好中央财政支持我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模经营,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部分资金使用计划和任务清单的通知》(晋农计财发〔202137号)、《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晋农计财发〔202210号)、《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和任务清单的通知》(晋农计财发〔2022〕16号)和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2年市级财政批复农业项目资金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晋市农财发〔2022〕7号)、《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第二批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第三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使用计划和任务清单的通知》(晋市农财发〔2022〕1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机械化烘干等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小农户。要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要始终坚持带动而不是代替农户发展的原则,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2.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要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要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

3.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要把提升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标。通过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增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4.坚持以市场为主导。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领域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资金补助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目标

重点聚焦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提高综合效益与竞争力提供有效支撑。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支持方式,为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覆盖面积累经验。

(二)项目任务

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我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1300万元,完成托管服务补助面积14万亩以上。市级财政安排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资金500万元,完成农业生产托管项目面积5万亩。(具体任务清单见附件1)。

(三)补助要求

1.补助环节

按照“围绕主导产业、突出重点环节、扩大覆盖范围、集中连片推进”原则,聚焦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问题进行支持(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项目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重点选取1-3个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单一服务环节,原则上要逐步退出财政补助范围。

2.补助对象

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较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

3.补助标准

项目县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根据农民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以及服务市场的发育成熟度,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项目县要根据自身条件,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助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助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项目县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要充分尊重小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作用,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具体补助标准在上述原则范围内由各试点县结合实际制定。

4.补助方式

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每个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组织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财政部门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进行补助。

(四)项目实施流程

1.确定服务组织。项目县在深入调研、广泛了解广大农户和规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意愿,对当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及专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规模、能力、信誉、服务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公开规范择优选择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选择的服务组织应遵循《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范》《农业生产性服务指南》开展服务。每个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专业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切实保障服务效果。项目县要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示服务组织名单,公示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签订服务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要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等。

3.提供作业服务。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

4.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对服务组织每一个服务环节提供的服务面积、质量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由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依据服务合同并结合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作业数据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5.及时总结经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项目县要依据《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收集整理实物动态影像资料和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做好年度项目工作总结并报市农业农村局。10月25日和12月25日前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2023年1月5日前报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2022年已实施和2023年拟实施的托管面积、作物、环节、市场价格、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规模等内容。

6.项目绩效考核。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县要对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考核,并给予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试点县确定的重要依据。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将对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抽查。

7.实行退出机制。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项目县退出试点范围,对工作推进力度大的县适当增加补助资金。对已形成稳定社会化服务市场、市场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的支持环节或实施区域,鼓励探索支持环节退出或降低补助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和乡镇抓好项目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组织实施方案,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印发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省、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负责政策宣传、批复实施主体的项目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和创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有效模式。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要按照实施方案开展试点探索。

(二)强化实施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对托管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项目县要建立托管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建立农业农村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技术专家等多方参与的服务主体资格审查监督机制,对于纳入名录管理、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组织,予以重点扶持。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对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服务组织要优先支持。

(三)强化资金监管。项目县要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标准,落实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审核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通知》(农经综函〔202259号)要求,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强化经费保障。项目县政府应承诺安排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团队服务、宣传培训与入户指导、监督检查、项目验收、试点经验总结与完善政策措施等。

(五)强化宣传引导。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服务主体、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和标准服务合同文本。要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意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两个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加强农业生产托管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

1.项目县政府印发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样式见附件2);

2.政府保障农业托管服务试点项目工作顺利推进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

(二)报送程序

项目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承诺书于2022年9月2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四份备案。

联 系 人:孙朋朋

联系电话:13835662960

邮    箱:ygw196114@163.com

附件:1.2022年承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县任务清单

      2.2022年XXX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样式)

      3.2022年XXX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承诺书(样式)

      4.2022年XXX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XXX实施主体项目实施方案(样式)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附件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