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4/2024-0010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20日 |
标 题: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轻微案件综合认定办法 (试行)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20日 |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及调查办法(试行)》,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轻微案件的办理,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轻微案件,是指赔偿义务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非涉刑案件。
二、综合认定情形
(一)涉大气、水污染物(有毒有害、放射性、重金属、病原体污染物除外)超标排放浓度限值小于≤0.3倍,且超标排放时间≤6小时,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
(二)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轻微案件;
(三)其他违法事实清楚的生态环境损害轻微案件。
三、综合认定程序
(一)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告知赔偿义务人其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二)赔偿义务人按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及数据资料;
(三)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在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中选取1名专家参加综合认定,也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在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中选取1名专家参加综合认定,专家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负担;
(四)综合认定小组可以由专家、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违法行为涉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等人员组成;
(五)综合认定意见由综合认定小组作出。
四、综合认定时限
综合认定时限为六十个工作日,自案件线索索赔启动日开始起算;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五、综合认定意见
综合认定结束后,综合认定小组应出具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市生态环境局公章的综合认定意见,综合认定意见可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或山西省对生态环境损害轻微案件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