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相关生态环境分局依法独立开展有关行政执法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8-15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厘清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分局有关行政执法权责。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自2026年8月15日起,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作为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依法取得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本单位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不再委托上述相关分局以市局名义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与上述相关分局签订的《晋城市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自2026年8月14日终止。
三、自2026年8月15日起,上述相关分局行政执法文书统一启用本单位公章,原统一编号的“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停止使用,并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缴回制发机关。
特此公示。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