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水务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晋城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02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水务局

晋市2020〕28

晋城市水务局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7〕35号)晋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内部机制的通知》(晋市竞争联办〔2019〕5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规范政


府机关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政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水利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审查范围

本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

1.本局负责起草的市政府相关文件草案;

2.本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政策措施。

3.本局牵头出台的联合行文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4.本局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5.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审查标准

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防汛抗旱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间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审查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别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对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科室、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五、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在办理发文时应当说明是否需要公平竞争审查,并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填写《晋城市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未填写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书面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交由办公室存档。

、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增量。各科室、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本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科室、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投诉应答工作。

(三)做好信息汇总。各科室、单位每年将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汇总报送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办公室),联络员对公平竞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局领导和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流程附件      

        2.晋城市水务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晋城市水务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