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答记者问一
发布日期:
2025-11-19
发布机构:
晋城市统计局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统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体系,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首轮常规统计督察以及对部分地区、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专项统计督察、新一轮常规统计督察,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大力推进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等,统计造假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不断增强,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正确政绩观树得还不牢固,个别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统计工作问题仍有发生。党中央此次修改《条例》,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第一百三十九条专门就统计造假应当受到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极大强化了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为防惩统计造假问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