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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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22/2020-0004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5日
标      题: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5日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25 发布机构: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县(市、区)卫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函〔2020〕19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20〕3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助力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指导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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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指导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函〔2020〕19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20〕3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助力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卫健委基于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编制形成了《晋城市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目录》)(见附件1),并就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等工作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相关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标准目录》等相关信息,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更加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并获得便捷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对于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水平、行业监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工作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规范卫生健康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提升卫生健康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将增进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全面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力争在2022年底,使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水平达到预期,建成贴合实际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过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干部队伍专业素质全面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整体迈上新台阶。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方案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三、标准目录制定实施有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标准目录》主要供全市县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参考使用。《标准目录》所包括的政务公开事项原则上应予以全部公开。

(二)调整情况。《标准目录》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标准目录为基础,经征求各相关科室、单位意见,完整保留所含项目。《标准目录》共列出基层应公开的政务公开事项11大类、169项,对于已移交至行政审批局的项目,也一并下发供参考。

(三)编制要求。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编制标准目录要以易于社会公众查阅和使用监督,便于基层工作人员对照操作为原则。事项梳理应坚持“应公开、尽公开”,除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均应列入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做到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标准目录》公开事项及相关要素可调整的情形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要求相同,请参照该文件(已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主动公开)执行。

(四)有关时限。2020年10月底前,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照《标准目录》,编制完成本级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市卫健委将对县、乡两级政府编制完成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具体修改意见。2022年6月底前,结合自身实践,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规范公开流程、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形势、拓宽公开渠道、提高公开质量,对已有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查漏补缺、优化升级。

四、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

(一)加强主动公开。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抓好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建立拟发文件公开属性认定机制,完善文件报批流程,由文件起草单位对文件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进行认定,并随公文一并报批。建立健全文件属性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主动公开范围,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滥用,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文件的数量,对拟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于报批前送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备案。无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未能提供不主动公开合理依据和理由的,不予发文。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并尝试通过多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获取。要建立健全标准目录内容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医疗卫生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及时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并做到各公开平台(载体)公开信息内容一致。市卫健委将适时对该项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应主动公开但未主动公开文件的县区,将予以通报。

(二)强化政策解读。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要在确保全面科学规范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编印便民服务手册等方式,主动将“全市版”《标准目录》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具有特色的“地方版”目录,让基层政务工作真正公开在阳光下。鼓励采用图片、图表、图解、音视频等多样化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可视性、可感性。要结合基层工作实际,逐步扩宽解读发布的渠道,不断提高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三)回应社会关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舆情意识,严格落实舆情处置回应责任,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的政务舆情回应机制。要密切关注、积极回应卫生健康领域的重点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特别是对涉及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及时妥善处置,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在场、在线、在岗”,确保有效舆论引导。对影响重大的政务舆情,24小时内回应;其余应在48小时内回应,并跟进发布权威信息和调查结果。对要求核实处置的政务舆情情况要24小时内反馈。

五、监督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本部门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大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全面统筹推进本地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各项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务必于7月31日前将《政务公开工作联系信息表》(附件2)电子版报送至市卫健委,邮箱:jcswjwbgs@163.com。

(二)强化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卫体局要加大指导和跟踪评估力度,定期听取汇报,开展调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主动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从2021年开始,各县(市、区)卫体局要在每(1月10日前、7月10日前)分别报送上一年、本年度上半年本县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推进情况。市卫健委将根据各县(市、区)报送及反馈情况,不断完善“全市版”《标准目录》,进一步指导基层做好医疗卫生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激励举措,将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效作为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选出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要及时梳理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取得成效,通过信息渠道及时向市卫健委进行报送。市卫健委办公室除在委网站对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公开展示外,还将择优向省卫健委进行报送,积极营造真抓实干的良好工作氛围,持续推动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附件:晋城市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1).xlsx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