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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08/2025-0003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晋城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05日
标      题: 晋城市公安局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晋城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公通字〔2025〕30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0日

晋城市公安局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晋城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20 发布机构: 晋城市公安局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开发区经安部,全市各保安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行业市场秩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对全市保安服务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晋城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保安服务企业等级信用评价管理对规范行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意义,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准确把握其核心内容和具体要求,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协同推进评价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发挥牵头作用,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应用、评价结果形成、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强化执行,确保评价客观公正

在实施信用评价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循《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程序、步骤和方法,确保评价过程规范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确保用于评价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注重反馈,持续完善评价体系

各级各部门在《办法》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提炼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优化建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等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指导,适时评估修订完善

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作的指导,适时组织对《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行业发展、监管实践的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不断提升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晋城市公安局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5日       

晋城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保安服务行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山西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保安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条  对保安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要建立公安机关牵头,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安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包括制定具体标准及细则,并视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归集审核保安服务企业许可备案、监管记录、奖惩信息等核心数据;牵头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评价结果在服务准入、分级分类监管、评优评先等行业监管活动中的应用。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保安服务企业评价体系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总体框架;推动评价结果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共享机制。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保安服务企业年报、经营异常名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消费投诉举报及相关行政处罚数据;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失信保安服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人社部门:负责提供保安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脱敏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劳动监察及仲裁结果等信息及名录;核实记录企业用工合规情况。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保护权益”的原则,依据法定职责提供信息、参与评价,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以下信息开展评价:

(一)基础合规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备案和资格资质信息;党、团、工会等组织建立与运作情况等;

(二)制度建设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架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等;

(三)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获得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管理体系认证等信息;客户服务满意率;科技创新与应用能力等;

(四)人员管理信息:包括保安员按要求录入公安机关“警保联勤联动指挥调度系统”的比例与时效性;保安员持证上岗率;保安员装备配置、形象管理、劳动保障等落实情况;保安员在岗培训情况等;

(五)社会责任履行信息:包括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配合开展案事件调查取证、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或等警保联勤联动工作的信息;参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信息等;

(六)违法违规与失信记录信息:包括在公共资源配置、政府采购、社会保险等领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信息;因违反招投标法规、行业监管规定等,被主管行政机关处罚的信息等;

(七)表彰奖励信息:包括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如公安、人社、市场监管、工商联等)授予的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

(八)其他法定信用信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级公共信用信息;

(二)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

(三)保安服务企业依法报送的相关信息;

(四)通过其他部门或社会组织获取,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保安服务企业质量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标准,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日常监督、遵纪守法、权益保障、表彰激励等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一级指标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权重不低于20%。评价结果依次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信用等级周期为一年(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期满重新评定。原等级及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新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自许可、备案之日起不足一年的,不作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对保安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于第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评价工作。D级保安服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的,须先调升至C级;C级及以上等级保安服务企业的升级或降级,可根据评价结果直接调整至相应等级,不受逐级调整的限制。

第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查:参加信用评价的保安服务企业严格对照《晋城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逐项自评,准备证明材料。

(二)提交申请:向注册地公安机关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表》(加盖公章)《企业信用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每年固定申报期为1月1日至31日,逾期纳入下一年度评价)。

(三)属地初审:由县级公安机关牵头,联合属地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对材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对缺失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企业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交;对申报不实或未达标项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企业需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及证明材料。县级公安机关完成材料初审后,附材料清单及核查记录,签字盖章后报送市公安局。

(四)现场核验:市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组成专项小组,到企业办公地点或具体服务项目现场进行核验。内容包括:材料原件真实性;办公场所、装备设施、档案管理实地检查;随机抽取1-2个服务项目现场走访(客户访谈、安保质量查验);员工劳动合同、培训记录、社保缴纳凭证抽查。填写《信用评价现场核验记录表》,企业负责人签字。

(五)等级评定:专项小组结合初审意见、现场核验记录以及跨部门数据,按评分标准计算分值,拟定企业信用等级,形成《评定结果汇总表》。

(六)结果公示:通过晋城市公安局官网、“信用中国(山西晋城)”网站同步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企业名称、信用代码、评定等级、评定年度。

(七)异议处理:参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公安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市公安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事实、理由成立的,及时变更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再次进行公示;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将原因书面告知异议方。

(八)平台发布:通过晋城市公安局官网、“信用中国(山西晋城)”网站对外发布。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供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在资金和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查询和依法依规使用。同时根据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定等级,充分运用激励和惩戒措施,开展差别化监管。

第十一条  对纳入A级的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以下优先便利与激励:

(一)行政服务优先:办理相关许可、备案等业务,提供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优先办理便利;

(二)监管豁免优待:行政检查简化,原则上豁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三)其他激励措施:落实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纳入B级的企业,实施常规化监督,并给予以下支持与引导:

(一)监管适度简化:适当减少行政检查、抽查频次;

(二)服务适度便利:办理相关许可、备案时,可视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

(三)培训指导帮扶:定期提供法律法规培训及防范性措施指导,促进提升。

(四)其他激励措施:落实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C级的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管理,实施以下强化监管与约束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适当提高行政检查、抽查频次,加强联合执法;

(二)强制培训教育:进行法律法规集中强化培训;

(三)定期约谈警示:建立定期约谈机制,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须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约谈;

(四)整治重点对象:在行业整治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五)表彰奖励限制:限制参与保安服务行业内的表彰奖励活动。

第十四条  对纳入D级的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以下严格惩戒措施:

(一)监管重点锁定:在行政检查、抽查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

(二)政策优惠审慎:作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实质受限)。

(三)资金支持审慎:作为获得财政补助、社保资金支持的审慎性参考(实质受限)。

(四)其他惩戒措施: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强化跨部门之间协作,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社、行政审批、应急管理、财政、税务、工会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渠道,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协同解决。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认定、信息报送、奖惩实施等环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试行)》

政策咨询电话:0356-3010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