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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7/2025-00101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标      题: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交字〔2025〕5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9日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19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JCBG-14-2025-0001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相关单位、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提升监督管理效率,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晋市政发〔202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提升监督管理效率,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应当遵循“动态调整、奖优惩劣、增减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发展研究中心签订了《晋城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服务协议》的运营企业,本办法属于合同的一部分,签约运营企业自愿遵守本办法的约定。

第四条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发展研究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章  考核等级

第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项分值为10分。考核结果依据得分分为A、B、C三个等次,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A级;

(二)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0分至90分(不含)之间的,为B级;

(三)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0分(不含)以下,为C级;

(四)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日常考核过程中发现超量投放的或发现无牌、套牌车辆的;

2.由于企业运营管理不当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参加管理服务考核工作的;

4.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监管服务平台的;

5.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6.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活动的;

7.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规定的;

8.未按要求及时对新增投放、存量回收、更新置换车辆进行及时备案的。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主要对运营企业投放管理、车辆管理、运维能力、秩序管理、应急保障、科技创新、安全管理、公平竞争、用户评价、社会评价等10个方面,24项指标进行考核。另设宣传教育、社会责任二个方面3项指标加分项。

(一)投放管理考核包括车辆投放备案完整性、日常超投检查、考核超投3项指标;

(二)车辆管理考核包括车辆质量、车身整洁、车辆信息完整度、车辆状况4项指标;

(三)运维能力考核包括办公场地、维保及周转能力、人员配比、车辆配比4项指标;

(四)秩序管理考核包括停放秩序、禁停区管控2项指标;

(五)应急保障考核包括预案制定、应急响应能力2项指标;

(六)科技创新考核包括车辆升级换代、创新停放管理、创新用户管理3项指标;

(七)安全管理考核包括保险购买、应急保障能力、安全生产能力3项指标;

(八)公平竞争考核,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

(九)用户评价考核,调查用户对运营企业服务的满意度;

(十)社会评价考核,媒体对企业服务的满意度;

(十一)宣传教育,鼓励企业在引导用户树立安全文明用车理念方面所做的工作;

(十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获得社会认可2项指标。

各评价指标的具体考评标准按照《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  考核方式分资料审查、现场考核两部分。

资料审查由经营企业根据考核内容将相关考核资料提交考核组(考核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发展研究中心相关业务科室组成),由考核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过程中,考核组可以到相关经营企业核实有关情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实行季度考核与半年综合评定相结合。每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前,向考核工作组提交服务质量考核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报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档案等材料。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放管理包括运营企业车辆投放、置换、破损回收、核减等车辆信息变更情况备案申请,考核周期车辆投放数据报表。

(二)车辆管理包括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车辆生产日期及报废计划、车辆维修保养制度等资料;

(三)运维能力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维保场地房屋租赁合同、运维保障人员信息(包含工资表)、调度车辆信息等资料;

(四)秩序管理包括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禁停区划设情况等资料;

(五)应急保障包括应对车辆潮汐、淤积、闲置等现象制定的运维保障预案及执行情况。

(六)科技创新包括车辆基本性能及车锁配置情况介绍、用户规范停车引导方案、用户黑名单制度及惩戒规则等信息资料;

(七)安全管理包括为用户购买保险合同及理赔规则,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等活动的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等资料;

(八)社会责任包括参与本地扶贫、助学、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资料,以及党政机关主流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取两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作为半年综合评定依据。

以半年综合评定标准为依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增减运营配额。核减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并重新分配,每次重新分配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如被核减的运营企业拒绝签署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以市交通运输局发展研究中心作出的决定为准。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考核次月的15日前通过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在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诉,由主管部门核实后给予解释。公示结束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发展研究中心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运营企业投放车辆数动态调节的重要依据,由主管部门按照“奖优惩劣、增减结合”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营企业市场份额实施动态调节,建立良性市场竞争机制:

(一)考核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排名第一的企业,下一期可以获得相应的运营配额(奖励的配额标准为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的核减份额)。

(二)考核等级为C级的,核减该企业相应比例的市场份额奖励给获奖企业(考核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排名第一的企业);当期考核无获奖企业的,将C级核减份额纳入市级储备份额;当期考核有获奖企业无C级企业的,将市级储备份额奖励给获奖企业;当期既无C级企业,又无市场储备份额的,不再对获奖企业进行奖励。

(三)考核等次为C级的企业,核减投放数量10%的份额;连续两次等次为C级的企业,核减投放数量30%的份额;连续三次等次为C级的企业,核减投放数量60%的份额;连续四次等次为C级的企业,核减投放数量100%的份额,同时解除《晋城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奖惩措施的实施。

考核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各运营企业须在15天之内按照考核结果自行增减市场份额,并按期报备车辆信息。

(一)市场份额增加的应及时将增加车辆信息向主管部门报备,主管部门在7日内录入监管平台,未及时报送车辆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市场份额减少的应及时将车辆信息向主管部门报备,如不按要求报备,主管部门有权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车辆,在7日内将减少的车辆信息从监管平台上删除。

市场份额减少的企业,在公示结束后15日内应当主动回收车辆,逾期未完成回收车辆的企业。下一轮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评定不得高于C级。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创新管理模式,对于更新轮毂锁、实施定点还车入栏结算、建立用户黑名单制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各县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晋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政策咨询电话:0356-2023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