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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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45/2023-000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晋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23〕2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0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晋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10 发布机构: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和《晋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范围之外,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第四条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监督实施。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可自愿终止协议。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任一服务窗口或手机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办理业务。

第二章  缴 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缴存使用协议,自设立个人账户当月或次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可补缴账户设立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根据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自主确定,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取自主灵活方式,可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缴存日期按月缴存,也可一次性趸缴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金额。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符合条件需继续缴存的可办理启封手续,连续缴存时间从账户启封重新缴存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转移至单位账户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原缴存权益随之转移;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从单位账户转出,按本办法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缴存权益随之转移。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在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可不受用途、频率、额度等限制,灵活提取个人账户内的自愿缴存余额。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仅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按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与共同申请人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家庭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五)能够提供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信用良好。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的确定,实行缴存贡献与贷款权利相匹配的存贷挂钩机制,结合缴存贡献评价,综合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等因素,体现“长缴多贷、多缴多贷”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的条件、程序、额度、期限、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依法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对履行缴存使用协议、连续缴存达到一定期限的灵活就业人员,予以提供减免保障性租赁住房押金支持;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优先提供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条  离校两年内以灵活就业方式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校等毕业生,以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市财政按照100元/月的标准进行缴存补贴,补贴时长为3年。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满2年,并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按照0.5%的年利率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

利息补贴支出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协议管理,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虚假承诺违规获取缴存资格或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时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汇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晋市公积金函〔2020〕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国家、晋城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