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2010-0008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0年05月12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晋市政办〔2010〕93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05月25日 |
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晋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九部委和省政府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我市将在巩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好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安全的水。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为目标,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为重点,在巩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抓好我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定桩立界、树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警示标志牌;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应急预案;拆除一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确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摸清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数量、供给人口、水质、用水量、存在主要问题;建立水源地档案;对存在隐患进行整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三、工作重点
1.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清理和整治工作,科学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力量对所辖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核查。对本辖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一次调查摸底。一要查清饮用水水源地数量、分布地点、各水源地饮用人口数量、年用水量。二要查清饮用水水源来源、水质状况。三要查清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污染隐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和水质状况档案。各县(市、区)环保局主要对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和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2.开展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摸底并建立相关饮用水水源地档案资料,定时对水质进行监测,对存在严重水质隐患的要及时治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各县(市、区)要参照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核查要求进行调查摸底,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整治,并将整治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四、主要措施
1.加强对乡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管。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定桩立界,架设防护网,树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志牌。所在乡镇政府可参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牌设立的要求树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志牌,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2.建立乡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制度,严防水污染事故。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发生水源污染事故。卫生部门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3.全面整治乡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企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4.加强集中式供水企业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即: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新、扩、改建的供水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三同时”验收手续。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得投入生产经营。现有供水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必须在2010年12月底之前依法补办。逾期未办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5.加强乡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水利部门要因地制宜进行水产养殖规划布局,合理划定水产养殖区,要严格审批湖泊、水库等水产养殖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项目,已建成的限期搬迁;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体。
6.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垃圾、旱厕的清理整治。各级要按照规划和参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清理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垃圾,并有效处置。拆除保护区内的旱厕,拆除后进行异地建设或建设防渗厕所。
五、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要定期对本辖区影响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突出问题进行排查,实行重点监管、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各县(市、区)发改、财政、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保、水利、畜牧等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凡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加强乡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为适应当前环保工作的实际和需要,建立健全城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体化体系,强化基层环保执法力量,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3.做好宣传教育,强化舆论监督。广大农民群众是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各县(市、区)应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专项整治中,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办理群众信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